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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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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負刑責 助改善質素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5-10]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周紹基、卓建安)證監會建議保薦人要為失當行為負刑責,投資者學會主席譚紹興表示,這對投資者、上市公司及監管機構也是好事,因為上市公司的質素應該義無反顧地放在第一位,保薦人要負刑責有助改善市場質素。事實上,與歐美監管條例比較,香港對監管保薦人一直較寬鬆,即使新加坡的保薦人同樣需要負刑責。

港監管鬆過歐美星洲

 譚紹興表示,早在10年前,美國的保薦人大量保薦科網股上市,其後科網泡沫爆破,大量科網公司「爆煲」,投資者損失慘重。美國證監會追究責任,認為保薦人沒盡其「把關人」的責任,除向大型投行罰款十多億美元外,於02年決定保薦人需負刑責。其後世界多個主要市場也陸續要保薦人負刑責,香港在05年曾經提出,但遇到投行的強力反抗,諮詢最後要收回。

 他認為,十年後的今天,投資者對市場及企業質素的要求已大幅提升,為追貼其他市場,保薦人需負刑責實是大勢所趨,相信今次投行的不會有太大的反對聲音。事實上,近期多間民企出事,顯示有關改革刻不容緩。他又指,即使今次證監會的建議全部落實,本港的監管仍遠比美國寬鬆,故不擔心企業不選擇來港上市。此外,他更建議,民企應該好像創業板公司般,要求民企在上市後,持續聘任保薦人至少一年,其間保薦人要為有關公司質素負責。

民企披露要求應更嚴

 對於證監會昨日公佈保薦人諮詢文件,招商證券(香港)投資銀行董事總經理溫天納表示,加強對保薦人的監管已勢在必行,相信業界亦會支持,但如何界定保薦人涉及詐騙行為,則需要小心處理。溫天納稱,安排一間公司上市不僅涉及保薦人,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亦有參與,如何更廣泛地處理保薦人與律師、會計師之間關係,擬定有關發牌條件,值得監管機構研究。

 溫天納稱,首先法例應該訂明刑責的範圍,例如涉及「刻意隱瞞」或「串謀詐騙」等,才應負上刑責。至於「重大失當」也要負刑責,溫天納說,這個「重大」的定義是指甚麼,便需要進一步釐清。他也認為民企股是需要加強監管,例如部分披露要求,應較國企更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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