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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集資詐騙案重審終審判決,被告人吳英被判死緩。網上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潘恆 杭州報道)據浙江法院網消息,5月21日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後,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案作出終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吳英,於2003年至2005年在東陽市開辦美容店、理髮休閒屋期間,以合夥或投資等為名,向徐玉蘭、俞亞素、唐雅琴、夏瑤琴、竺航飛、趙國夫等人高息集資,欠下巨額債務。為還債,吳英繼續非法集資。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間,吳英以給付高額利息為誘餌,採取隱瞞先期資金來源真相、虛假宣傳經營狀況、虛構投資項目等手段,先後從林衛平、楊衛陵、楊衛江(均另案處理)等11人處非法集資人民幣7.7億餘元,用於償付集資款本息、購買房產、汽車及個人揮霍等,實際詐騙金額為3.8億餘元。
最高法覆核後發回重審
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吳英不服,提出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後,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後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被告人吳英犯集資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綜合全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裁定發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受害人造成重大損失,且其行為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鑒於吳英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並主動供述了其賄賂多名公務人員的事實,其中已查證屬實並追究刑事責任的3人,綜合考慮,依法對吳英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專家:有利民間金融進步
2009年12月,吳英一審被判死刑後,社會爭議不斷,吳英案有了最終結果,也引發浙江金融經濟領域各方的強烈反響。新華社浙江分站官方網站上,吳英被判死緩的頭條新聞在下午五點至七點前後一度無法打開。
中國工商銀行杭州區個貸經理趙肖說,從吳英案發回重審的那一刻,這個判決就在意料之中。中國中小企業研究院執行院長池仁勇說,我相信審判過程是嚴格遵循程序的。他說,就其所接觸的浙商企業家,普遍的共識是民間借貸活動罪不致死。
「溫總理對民間借貸的規範化、陽光化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吳英案的改判。」浙江小額貸款協會副會長葉細毛認為,「吳英案的發生與老百姓投資風險意識不高、民間借貸法律不完善、政府監管不力都有一定的關係。浙江大學經濟學院經濟系主任葉航認為,吳英案件的改判有利於民間金融的合法化、公開化、正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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