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趙建強)於內地從事優閒服品牌及布料生產的台資企業洪良國際(0946),2009年底在港招股上市,每股定價2.15元,集資9.974億元,保薦人為兆豐資本。但這隻於平安夜上市的新股卻未能為投資者帶來平安,首日掛牌股價即「破底」跌至每股1.97元,散戶每手賬面蒸發180元。
在上市僅3個月後的2010年3月30日,洪良即被證監會以涉嫌披露虛假、誤導性資料或不完整資料,誘使他人買賣公司股份為由勒令停牌,並入稟法院要求頒令凍結並向投資者返還上市集資的近10億元,成為首間被凍結集資所得的上市公司。
首家公司被凍結集資所得
其後事件越鬧越大,有畢馬威會計事務所高級經理被指涉向負責會計報告的下屬提供10萬元賄款及收受賄賂,以助洪良上市,雖然最終脫罪,但畢馬威亦因事件而辭任洪良核數師。
至2010年8月,洪良正式發通告承認招股書內容不可靠,更破天荒表示決定賠償投資者,成為本港首家因招股資料不可靠而向投資者「回水」的上市公司。
保薦人失責被罰 歷來最重
至今年4月,事件的首個處理結果公布,協助洪良上市的保薦人兆豐資本流下「第一滴血」。證監會指兆豐資本未有就洪良上市履行其保薦人職責,決定撤銷其保薦人牌照及罰款4,200萬元,為本港歷來對保薦人最大金額的失責事件罰款。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當時批評,兆豐資本未有履行保薦人的職責,令監管機構未能恰當地評估洪良是否適合上市,危害投資大眾的利益,因此決定嚴懲。
事實上,證監會對兆豐的嚴厲處罰,除展示「打老虎」的決心外,亦是為加強新股上市保薦人監管的諮詢造勢,該會今年5月再次發出為時兩個月的諮詢文件,要求保薦人為招股工作負刑責,文件建議若保薦人在招股章程中有「不真實陳述」或「嚴重失當」行為,就要負上民事、甚至刑事責任,根據現時的《公司條例》,最高可監禁3年及罰款70萬元。證監會又提出限制每宗上市的保薦人數目,避免過多保薦人出現資料及意見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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