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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齊光解釋,他在領取租金津貼期間確實住在租用的單位內,不認為違規。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有報道指發展局局長麥齊光在80年代和一名公務員同事各自買入北角城巿花園單位並互相租給對方,然後向政府申請租金津貼,質疑麥齊光違規。麥齊光解釋,他在領取租金津貼期間確實住在租用的單位內,不認為違規。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鄧國威在一電台節目中表示,過去沒有接觸過此個案,但指出當年公務員房屋津貼制度較舊,只要租住的單位非申請人或家人持有,即符合申領資格。換言之,麥齊光租用朋友或同事的單位並申領津貼,不算違規。
確實住在領租津單位
麥齊光昨早出席一個電台節目時表示,在80年代向一名公務員租住了城巿花園單位,後來自己亦在城巿花園買入物業作投資用途,並將該個單位租給對方居住。他解釋,將單位租給公務員是考慮到公務員收入較穩定。他又說,1988年升職,搬入公務員宿舍後仍然有購買物業出租。他指出,當年他依照程序申請租金津貼,領取租金津貼期間確實住在租用的單位內,認為做法沒有問題,「我自己覺得這個不牽涉違規問題。」
另外,麥齊光又談到發展局處理行政長官梁振英和特首選舉候選人唐英年的僭建事件,他重申發展局處理兩件事件時沒有厚此薄彼,執法一視同仁。他亦表示相信自己的寓所沒有僭建。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鄧國威表示,一般來說,當局不會就任何個案作出澄清,如果真的有人違規,當局不會考慮公務員身份,按同一機制跟進,而過去曾經有個案交由法庭處理。
前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就認為,麥齊光在80年代與公務員同事互租對方單位申領租金津貼的做法,從表面看,如沒有涉及虛報,是真正租住對方物業,並無違反公務員條例。他表示,過往有個案表面上是互租公務員物業,但實際上是住在自己名下物業,同時申領租金津貼,這類個案則涉及虛報。
曾經在70年代任職政府銓敘科的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表示,類似麥齊光與另一名公務員互租物業的情況,在80年代一直存在於政府或公營機構內,並非只是麥齊光的個人問題。
公務員團體指無問題
高級公務員協會主席郭志德亦認為麥齊光的做法無問題。他表示,當時政府尚未推出公務員置業津貼,為防利益輸送,規定申請租金津貼的公務員,不可租住自己或近親的單位。若公務員想領取津貼,同時投資物業,唯一的做法就是一邊租樓,一邊出租物業。華員會副會長利葵燕表示,公務員之間互租物業,並申請租金津貼,做法有無問題,不能一概而論,要視乎每個個案的細節,包括租金水平怎樣釐定,才可作判斷。
行政會議非官守成員李慧�k說,明白市民大眾對問責官員的期望大幅增高,但自己作為會計師多年,以個人的專業理解相信麥齊光與同事相互租住名下單位的安排,並不涉及任何違規,但不清楚有關做法是否普遍。
公民黨黨魁梁家傑則指出,如果指有人干犯刑事罪行,必須找出是否有「意圖或企圖」,如果兩者都沒有,便不成立,既然是不成立,便不存在任何觀感上的問題。加上租住同事單位,亦很平常。不過,民主黨前往廉署舉報,要求廉署介入調查,是否有人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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