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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陳女士購買的有問題化妝品。香港文匯報記者李昌鴻 攝
香港居民在內地購物,遭遇商品質量欺詐等問題,該如何維權?有律師教路,若是涉及食品安全,顧客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向法院提出訴訟,最高可獲得10倍的經濟賠償。
化妝品竟標明可食用
去年,香港居民陳女士在深圳茂業商廈有限公司南山百貨分公司購買一瓶「玫瑰人生牌保加利亞有機玫瑰精油」,容量5毫升,價值6,958元人民幣。該商品瓶上印有「Bulgarian」「5ml」等英文;外包裝木盒上貼有「保加利亞有機玫瑰精油,原產地為保加利亞,總經銷為深圳市玫瑰人生科技有限公司」等標貼;商品的《產品品質保證卡》背面註明「特極保加利亞玫瑰精油」,而此處的「極」應為「級」,是錯別字;另外還標注具有抗憂慮、消炎、抗菌、催情、抗痙攣等功效,商品包裝上還標有食品質量安全專用標誌。
投訴雖成立未獲賠償
但是,雖然自稱是進口商品,卻未標明具體生產商或出口商,無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為此,陳女士委託律師向深圳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投訴。立案調查後,深圳市藥品監督管理局3次覆函陳女士稱,涉案產品由深圳市玫瑰人生科技有限公司委託深圳市伊蓮百麗化妝品有限公司分裝生產,而非從保加利亞進口的原裝化妝品,因此對深圳市玫瑰人生科技有限公司銷售標籤標識不符合規定的行為已經依法予以「警告」行政處罰。但有關公司至今不肯對陳女士作任何經濟賠償。
北京大成(深圳)分所律師黃有奇認為,陳女士購買的是化妝品,但其上標明可以食用,並有食品質量安全標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因此,他認為陳女士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李昌鴻 深圳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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