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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場外衍生交易 冀明年中落實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7-12]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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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貨幣管理部助理總裁劉應彬(左)及證監會市場監察部高級總監梁仲賢。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周紹基) 金管局及證監會聯合發表香港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監管制度建議的諮詢總結,回應者普遍支持建議監管制度,當局考慮過有關意見後,作了部分修訂,包括新的強制性責任、涵蓋的範圍、結算及匯報的責任。另外,亦會就新增受規管活動及擴大受規管活動等,發出補充諮詢文件,諮詢將於下月底結束。當局計劃在今年第四季前向立法會提交有關條例草案,就附屬法例草稿公開諮詢,目標在明年中落實新監管制度。

持倉量超法定水平需申報

 金管局及證監會建議新增及擴大部分受規管活動,涵蓋交易商及顧問的活動和涵蓋結算代理的活動,金管局貨幣管理部助理總裁劉應彬表示,透過立法手段,賦予證監會及金管局權利,若果有市場人士,持倉量超過法定水平,便可要求有關的市場參與者向當局申報。

 被問及會否憂慮本港監管太嚴謹,令投資者選擇其他市場,他表示,今次的建議是為了與海外市場的國際標準接軌,希望香港的場外衍生工具市場,能達國際水平,並沒有考慮競爭問題。

 在上述建議正式實施前,港交所已計劃在今年底提供自願性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結算所,劉應彬表示,若果明年中,新的監管制度能落實,不論本地或海外機構有意在港提供結算所服務,只要符合當局要求,當局也會考慮,一切視乎商業決定。

交易「與香港有關連」需匯報

 金管局及證監會的諮詢總結中,在結算責任方面,將修訂強制性結算責任,令強制性結算責任不適用於由認可機構、持牌法團等發起或執行,但在該等機構的境外辦事處入帳的交易,此舉可避免與場外監管機構出現潛在衝突情況。

 匯報責任方面,由認可機構、持牌法團,所執行的交易,只有在交易「與香港有關連」的情況下,才需要匯報。如果屬於境外註冊認可機構,香港分行完全沒有參與的交易無需匯報。當局擬考慮就強制性結算及匯報責任給予豁免,例如集團內的交易、「封閉市場」的參與者交易,以及各地的央行、貨幣管理局或維持市場穩定性的公共機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均可豁免申報場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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