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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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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振聰欠稅3.4億 申上訴終院被駁回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7-18]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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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振聰欠3.4億稅款申請上訴終院被拒。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商人陳振聰在華懋集團前主席龔如心千億元爭產案敗訴後,遭稅局追討近3.4億元物業及利得稅,要求延長覆核評稅金額期限,於今年3月被上訴庭駁回。陳振聰不服昨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指《稅務條例》中規限納稅人在收到評稅通知書一個月內必須向稅局提出反對,以及沒有機制讓納稅人向獨立審裁處挑戰稅務局局長反對延期的決定,是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但上訴庭3位法官一致認為,終審法院是處理原審涉及法律理據的終極上訴,而非「重新審理」上訴人提出的「新理據」,駁回陳振聰的上訴申請,並下令陳振聰須負擔今次的訟費。

改地址應通知稅局 陳非首次交稅

 代表陳振聰的資深大狀莫樹聯昨表明尚未有指示,會否就今次的駁回上訴申請,再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要求。

 上訴庭法官張澤祐昨聆聽莫樹聯僅30分鐘陳詞後,表明毋須稅局一方的代表資深大狀黃繼明作出回應,便即時口頭宣布駁回陳振聰的上訴申請,張官並強調根據《稅務條例》,納稅人有責任通知稅局更改通訊地址,而且陳振聰並非第一次交稅,應知道如要提出反對評稅金額是可以在稅局處理。

 張官續指根據《稅務條例》,稅局只須跟從納稅人最後報稱的通訊地址,把通知書寄出便完成責任,無責任確保納稅人實際收到。此外,陳振聰一方今次提出的3項理據均指《稅務條例》五十八條(2),六十四條(1)及六十二條(1)是違反《基本法》第三十五條及《人權法》第十條,全屬新論點,過往從沒有在原訟庭或上訴庭爭拗,故不批准陳振聰上訴至終院。

陳稱沒收通知書「錯過」覆評期限

 莫樹聯昨陳詞稱,稅局於2010年4月入稟法院向陳振聰追收逾3.3億元的物業及利得稅,稅局聲稱先後於不同時間把25份評稅通知書,以郵遞方式寄去陳振聰一貫使用的通訊地址,即高李葉律師事務所,但陳表明從沒有收到有關評稅通知書,結果「錯過」向稅局提出覆核評稅金額的期限,稅務局局長並拒絕運用酌情權把覆核期限延長。

 莫樹聯指今次陳振聰涉及的評稅金額高達3.3億元,但納稅人根據《稅務條例》必須在收到評稅通知書一個月內提出反對,納稅人更沒有機制向獨立審裁處挑戰稅務局長的反對延期之決定,此外稅局毋須確保納稅人收妥評稅通知書等,均是違反《基本法》第三十五條的香港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訴訟,以及《人權法》第十條的人人在法院前有平等公正的審訊權利。

 莫樹聯稱任何民事案件,身為原訴或答辯人一般都可以獲得法庭批准寬限最少14天押後,為何稅務局長卻堅持拒絕陳振聰延期提出反對的申請。

 上訴庭法官夏正民即時反駁稱,稅務案件一向被法庭嚴謹處理,否則全港的公立醫院將停止運作,甚至再沒有警務人員維持法紀。假若任何納稅人不獲延期反對評稅金額,都有權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這豈不是全港納稅人都要上訴進行法律爭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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