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立法會昨日三讀通過保障消費者權益的《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草案》。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昨日表示,《條例》新增保障消費者機制,直接打擊預繳式消費,並針對不良商戶對服務作出的虛假說明、誤導性遺漏、先誘後轉銷售手法、具威嚇性營商行為及不當接受付款等訂定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當局期望2013年內全面執行新法。
蘇錦樑:3方面入手助消費者
蘇錦樑昨日在立法會三讀通過《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草案》後會見傳媒時表示,《條例草案》對保障消費者權益非常重要,並加強了機制。「一個公平營商環境,令消費者和殷實商戶受惠,《條例草案》對我們有莫大裨益」。
《條例草案》目的是修訂《商品說明條例》(第三百六十二章),從新增罪行、加強執法效能及消費者申索三方面入手,加強打擊針對消費者的不良營商手法,多角度增加對消費者的保障。
增訂「誤導性遺漏」罪行
《條例草案》將引進多項新增罪行,包括擴大《條例》適用範圍,禁止商戶把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向消費者提供的服務;增訂「誤導性遺漏」罪行,即商戶遺漏或隱藏「重要資料」,因此「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一般消費者作出該消費者本來不會作出的交易決定時已屬違法;禁止商戶向消費者作出具威嚇性營業行為;打擊餌誘式廣告宣傳─凡商戶作廣告宣傳,表示可按某指明價格供應某產品,但沒有合理理由相信他能在合理期間內,以訂明價格提供合理數量的該產品,或該商戶沒有在合理期間內,按價格提供合理數量的該產品,作出該廣告宣傳商戶即屬違法。
禁「先誘後轉銷售行為」
當局會制訂禁止「先誘後轉銷售行為」,即禁止商戶用指明價格推銷某產品,但意圖卻是通過任何指明手段推銷另一產品;又規定倘若商戶就產品接受消費者付款時,有意圖不供應該產品,或供應有重大分別的產品,即干犯「不當地接受付款」罪行,如沒有合理理由相信商戶能在指定期間或合理時間內提供產品,商戶也會干犯該罪行。
執法方面,將由香港海關主力負責執行新增罪行執法工作,並賦予通訊事務管理局執法權力,就直接與電訊和廣播牌照持有人持牌服務有關的營業行為執法,又設立「遵從為本」民事執法機制,即執法機關有權要求涉嫌使用不良營商手法的商戶作出承諾,停止和不重犯違規行為,如有需要,執法機關有權向法庭申請強制令,又會訂立權利,讓任何人如因有人針對其作出不良營商手法令其蒙受損失或損害,可提起私人訴訟追討損害賠償。
「冷靜期」暫擱再作研究
對於設立「冷靜期」問題,蘇錦樑昨日表示,由於會引起商界憂慮,認為對營業環境帶來很大影響,故當局修訂了有關部分,暫時不會落實,但會進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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