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7月1日起,除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前置審批的以外,廣東將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改為業務指導單位,社會組織直接向民政部門申請成立。根據廣東省政府出台的《關於進一步培育發展和規範管理社會組織的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社會組織登記不用再找主管單位當「婆家」,前提條件是法律法規規定需經行政許可的,將繼續實行前置審批,如民辦社科機構、民辦教育機構、民辦醫療機構、民辦福利機構等。
該《方案》明確了廣東省社會組織發展的總體目標:數量每年增長10%以上,到2015年,全省社會組織總量達到5萬個以上,平均每萬人擁有社會組織5個以上,其中珠三角達到每萬人8個以上,形成發展有序、門類齊全、層次多樣、覆蓋廣泛的發展格局。據了解,在降低門檻、放寬准入條件的同時,對社會組織的監管措施將更加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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