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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斥日「武嚇」中國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9-02]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  《人民日報》海外版昨日發表清華大學當代國際關係研究院副院長劉江永的文章,明確指出,日本已對中國構成口頭「武力威脅」,涉嫌違法。

「武力威脅」違反多項法律

 這篇題為「日本對華口頭『武力威脅』涉嫌違法」的文章指出,東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號召捐款購島,野田內閣也表示要購島,實現所謂「國有化」,甚至宣稱如果日本海上保安廳難以應付,將出動自衛隊。

 文章稱,美國反覆承諾《美日安保條約》第五條適用於釣魚島。這些都是非法和徒勞的。因為伴隨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其利用甲午戰爭竊取的領土權益均告作廢,釣魚島早應物歸原主。日本國內對竊取贓物的「倒買倒賣」均無法律依據和效力。

 文章指出,日方在釣魚島問題上「不惜出動自衛隊」的危險言論,已對中國構成口頭「武力威脅」,並涉嫌違反以下法律體系:

 日本國憲法第九條規定:1、日本國民衷心謀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以國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2、為達到前項目的,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

 日本國憲法第九十八條規定:1、本憲法為國家的最高法規,與本憲法條款相違反的法律、命令、詔敕以及有關國務的其他行為的全部或一部,一律無效。2、日本國締結的條約及已確立的國際法規,必須誠實遵守之。日美安全條約第五條也規定,必須按兩國憲法行事。

 日美安全條約第一條規定:……即便是為了保持領土完整和政治的獨立,也應該慎重使用以武力威嚇,武力行使及與聯合國的宗旨不相符的方法。

 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第二條規定:締約雙方確認,在相互關係中,用和平手段解決一切爭端,而不訴諸武力和武力威脅。

 文章強調,只要對中國構成武力威脅,無論是國會決議、政府法令還是首相發言,都是違反上述國際法規、國際條約和日本憲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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