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按照國際慣例,如果發生兩船相撞意外而有船隻沉沒時,仍能航行的船隻應留在原處協助救人,因此「海泰號」(見圖)有責任留在撞船現場。「海泰號」離開現場被指不顧而去,有熟悉該類雙體高速船的人士表示,因「海泰號」屬於鋁殼密封式設計,又屬於材質較輕的玻璃纖維船,相撞後船頭受損嚴重,故不排除船長擔心己船下沉而離去。
工聯會香港海員工會表示,遵循國際慣例的前提也應在保證己船安全的條件下,如果「海泰號」也沉沒,近百乘客下海的後果更加不堪設想,因此在調查結果完成前,不能草率認定「海泰號」做錯。
根據《商船(安全)條例》,如兩船碰撞,其中一艘是香港註冊船舶,船長有責任在可能範圍和不危及本身船舶、船員及乘客之下,向另一船的船員及乘客「給予切實可行和所需的協助,拯救他們脫離任何因碰撞而造成的危險,並留在該船旁邊,直至該船無需進一步協助為止」。法例列明,若沒有合理原因而沒有遵從有關規定,即屬犯罪,最高可被處罰款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