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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特首梁振英漏報20萬元特首競選開支,指因粗心大意及手民之誤,將本應1,130萬元的開支總數,錯誤計算為1,110萬元,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請豁免刑責及批准修改選舉開支申報表,昨獲法官批准,並押後至今日頒布書面裁決理由。
官准改開支申報表
律政司一方同意梁所計算出來的數目,不反對其申請,但希望法官頒令時特別注明,命令只是針對今次漏報,不包括其他可能出現的錯誤,因為根據終審法院在「莫乃光」案的裁決,選舉開支未必在候選人正式宣布參選當天開始計算,只要候選人表達了參選意圖便當作已宣布參選,不過律政司強調他們不是指梁振英在申報開支時不誠實。代表梁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則認為無此需要,其他執法部門仍可採取認為適當的行動。
法例規定特首選舉競選開支上限為1,300萬元,梁競選期間籌得1,490萬元,競選開支為1,130萬元,餘下未用的360萬元他已捐贈公益金作慈善用途。梁在今年4月24日提交的選舉開支申報,是由去年11月27日公開參選開始計算,但早前有報道指他於去年9月9日曾經向傳媒表示正「備選」特首,當時或已屬於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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