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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在走出宣誓台前已高喊口號,並手拿示威標語。彭子文 攝
宣誓是原香港公務人員制度的內容之一。通過宣誓的形式,使公務人員對其盡忠職守、遵守法紀等作出鄭重保證,從而使他們從主觀意識上明確自己擔任公職的倫理責任和法律責任。同時,由於宣誓是公務人員的一項法律義務,通過宣誓,便於加強對公務人員的管理和監督。
香港在回歸前關於公務人員宣誓的法律,主要是《宣誓和聲明條例》。根據該條的規定,公務人員的宣誓有五種:(1)效忠宣誓;(2)司法宣誓;(3)受任宣誓;(4)盡職宣誓;(5)保密宣誓。在以上五種宣誓當中,司法官員須進行效忠宣誓和司法宣誓;行政局議員須進行效忠宣誓和盡職宣誓;行政局的當然議員還須進行受任宣誓;立法局議員須進行效忠宣誓;行政局和立法局的秘書和副秘書須進行效忠宣誓和保密宣誓。
此外,對於有些職位,如公務人員委員會的職位,還有專門的宣誓要求。拒絕宣誓或忽視宣誓的,如果已經就職,必須退職;如果尚未就職,必須失去就職資格。
根據港英政府公務人員實行宣誓制度的經驗,《基本法》第一零四條規定了香港特區須依法宣誓的公務人員種類和宣誓的內容,而須依法宣誓的特區公務人員有6類: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宣誓的內容主要是: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文匯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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