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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雲(左)就律政司提出上訴出庭,王喜(右)陪伴到庭。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商台行政總裁陳志雲在出任無綫電視總經理期間涉嫌貪污,陳與其前經理人叢培崑去年9月獲區院判無罪兼得訟費,律政司認為原審法官法律觀點犯錯,要求上訴庭「直接改判」陳志雲和叢培崑罪成及判刑。案件昨在上訴庭展開一連2天聆訊,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認為原審法官在沒有事實基礎下,推斷無綫「默許」陳志雲收費出席奧海城倒數活動及主持《志雲飯局》屬合理辯解是法律錯誤的。楊官並表明本案性質複雜,上訴庭須時考慮才作出裁決及闡述相關理由,所以律政司就原審法官批出訟費之上訴,有待頒下判詞後才處理。
上訴庭3位法官昨在庭上分別舉出陳志雲收費為無綫廣播大廈「抹窗」、律師「秘撈演奏」及「秘撈作曲」以及「臥底探員收賄」等例子,以證明陳志雲於2009年在奧海城除夕倒數活動的《志雲飯局》節目,其作為是與主事人業務有關,案中唯一要考究的,是當時陳志雲的「心態」,是否包含認知和意圖去影響無綫電視的業務,以及有否「合理辯解」收受報酬主持《志雲飯局》。
辯方:陳賺錢不影響無綫業務
代表陳志雲的資深大狀謝華淵強調,當時陳志雲是以「名人」身份出席倒數活動,且陳的心態是為了「賺錢」,絕沒有想過他的出席會影響或針對無綫業務,當中不存在「意圖或認知」,相反陳志雲認為本身能出席《志雲飯局》對無綫業務是有莫大幫助。
但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即時反駁指辯方此種想法極之危險,豈不是任何賄賂案件中,只要收賄人認為自己收取賄款是為了僱主得益,便擁有合理抗辯理由。
「意圖心態」難辨 應正常合理推斷
辯方續稱,就算控方證明了陳志雲主持倒數活動現場版的《志雲飯局》,其作為與主事人業務有關,控方亦須要證明陳志雲當時的「意圖心態」,即陳志雲預先知道他的出席會對無綫業務構成影響。但楊官又反駁指「我們怎可以知道陳志雲當時心想什麼,我們只能以正常合理人士的角度,去作出合理的推斷,即當時陳志雲知否自己的行為,不會影響無綫的業務」。
楊官續指陳志雲明知自己身為無綫的僱員,曾義務為無綫主持150多集《志雲飯局》節目,2009年收取奧海城11.2萬元的款項,在沒有事前或事後向上級作出申請或匯報,而答允主持倒數活動的《志雲飯局》等事實基礎,任何合理正常人士都會認為陳志雲的作為存有意圖影響主事人業務的元素。
上訴庭法官張澤祐亦質疑陳志雲若以「名人」身份出席無綫電視以外的活動或節目,與主事人業務無關,為何陳志雲過往曾就「外間」的活動向上級陳禎祥作出書面申請,這豈不是與陳志雲堅信以「名人」身份「秘撈」就毋須申請之說法,存有「自相矛盾」之嫌。
大狀指陳最多犯「不誠實行為」
但謝華淵強調,陳志雲在今次事件中最多是觸犯「不誠實行為」,絕非構成觸犯防止賄賂條例中的貪污罪行。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郭棟明陳詞指出,陳志雲答應出席主持現場版的《志雲飯局》與否,都直接影響無綫電視的業務,因為陳志雲不答允出席,無綫須要製作另一個節目來取替,相反陳志雲出席活動可以提升無綫的收視率,顯見陳志雲的作為已對無綫構成影響。
52歲的陳志雲及29歲的叢培崑,於去年9月2日獲區院法官潘兆童裁定3項身為代理人收受利益,提供利益及串謀提供利益等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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