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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雲(左)涉貪需重審。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上訴庭3位法官昨一致裁定陳志雲於案發時身為無線電視業務總經理,必然是無線的代理人,絕不存在「名人」或「藝人」其他身份,陳志雲收取酬金主持倒數活動的《志雲飯局》現場版,完全沒有知會無線,即使案中存在「默許」或「許可」,亦不符合法例中的要求。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裁定陳以名人身份演出節目與無線業務無關,是犯上法律觀點錯誤,乃撤銷原有的無罪裁決,下令案件發還原審法官續審,以考慮陳志雲及叢培崑是否有「合理辯解」收受涉案的11.2萬元作為抗辯理由。
上訴庭法官張澤祐昨下令案件於下月18日交由區域法院處理,屆時再訂出續審日期,張官批准陳志雲及其前經理人叢培崑各以10萬元現金保釋外出,若2人要離港,必須在24小時前通知廉署匯報離港及返港日期和行程。
不需陳出庭 法律爭拗陳詞
律政司發言人回覆查詢稱「就控方立場而言,控方舉證已完結,現階段無打算重召證人作供」。至於陳志雲會否在續審時出庭自辯,其代表資深大律師謝華淵則表明「沒有需要,續審純粹涉及進一步的法律爭拗陳詞」。
無線「全不知情」 沒「許可」基礎
上訴庭在長達44頁的書面判辭中指出,《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列出3種理由作為收受利益的抗辯理由,即「合法權限」、「合理辯解」和「許可」,陳透過叢成立的思潮製作收受11.2萬元作為演出《志雲飯局》的酬金,但陳沒有知會無線,無線對該演出「全不知情」,所以陳是沒有基礎依賴無線給他「許可」,將其收受利益之行為合法化。
上訴庭強調,即使陳有取得無線的「許可」或「默許」收受酬金,都是基於陳沒有作出足夠披露而取得,這並不符合法例中的「許可」要求,不能構成「合法權限」,否則會抵觸立法原意,禁止僱員在未經僱主同意下接受秘密佣金。上訴庭續反駁辯方所指必須要證明被告犯案的「意圖」,因為法例沒有提及代理人作出有關作為時的意圖,只要代理人收受利益而作出與其主事人業務有關,便屬違法。
官錯誤解讀無意影響公司業務
此外,《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沒有隻字提及代理人的行為是要對主事人的業務帶來不利,或帶來任何負面的意思,假若辯方的陳述正確,豈不是甚多收受利益的行為都會變成合法,這並不符合立法目的,上訴庭絕不接納此種的說法。另原審時陳、叢從沒有以「合理辯解」作為抗辯理由,是由潘官基於公平審訊原則主動在裁決時提出的。
上訴庭指雖然潘官認為陳在答允演出節目時沒有意圖影響或針對無線的業務,原因是該節目並非由陳、叢2人的構思,他們是被動的,上訴庭認為此「解讀」是錯誤的,因為陳的行為明顯與無線業務有關,從而可推斷陳具有干犯控罪的意圖。
「合理辯解」無列全部證據
上訴庭指潘官在原審時認為無線容許陳從奧海城收取酬金,亦沒有理由會懷疑無線是會不批准陳收取酬金,此點符合法例中的「許可」,且潘官亦認為陳不向上級申請批准,原因是他以為「沒有責任」提出申請,或是他認為無此需要,這已構成「合理辯解」,所以裁定陳、叢2人無罪釋放。但上訴庭認為合理辯解涉及事實的爭議,潘官就合理辯解的環節僅作出簡短分析,並無將全部有關證據列出,故上訴庭下令將案發還給潘官繼續審理。
52歲的陳志雲及29歲的叢培崑,於去年9月2日在區院被裁定串謀代理人接受利益、代理人接受利益及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等3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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