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助理教授邱于芳接受本報專訪,揭開西方國家「拉布」的歷史、用途和對策等謎團。
Q︰所有西方民主國家都有「拉布」嗎?
A︰歐美國家普遍已將「拉布」寫入憲法,幾乎所有國家的立法機關都經歷過「拉布」。上世紀60年代後,美國「拉布」戰持續上升,2009至2010年達到頂峰,參議院被迫63次動用討論終結動議。
Q︰美國如何應對「拉布」?
A:美國眾議院19世紀有過「拉布」,但1842年起已限制議員辯論時間。參議院則於1917年出台結束辯論及「拉布」的「討論終結規則」,若獲參議院2/3議員通過,議員只可在規定時間外討論最多30小時,其後須就法案投票。1975年,「討論終結規則」門檻減少到需獲3/5參議員通過。
Q︰ 「拉布」有何策略意義?
A:第一,「拉布」將公眾注意力吸引至動議法案,帶來輿論壓力。第二,少數黨以此作為與多數黨的談判籌碼,要求對方以更包容的態度協商法案。
Q︰「拉布」的代價?
A︰「拉布」拖慢管治過程,也有議員濫用拉布,反對有利民眾的法案,如民權法案等。一些政客「拉布」目的並非關注民生,只是為討好特定選民。
Q︰是否應出台法案限制議員發言時間?
A︰通常不需要,「討論終結規則」已能作出限制。另外還應考慮各國政府的結構,以美國為例,法案須獲參眾兩院通過,故在眾議院禁止「拉布」時,參議院「拉布」是防止多數派獨大的有效替補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