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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院學生會表示月內就「學生校董不得投票選校長」進行司法覆核。 劉景熙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劉景熙)香港教育學院前校長張炳良半年前離任,該校隨即成立遴選委員會覓新校長候選人,最後須交由校董會投票決定,不過原來並非每個校董都有相同的投票權利。現時《香港教育學院條例》列明,學生校董「不得就校長或副校長的委任或罷免事宜參與商議或投票」,引起教院學生不滿。教院學生會會長兼學生校董黃俊邦昨召開記者會稱,已成功申請法律援助,有意月內就此提司法覆核,希望推翻有關內容。教院發言人回應指,學生代表投票權受制於香港法例,即使修例亦不可能於短期內完成。
疑違反《基本法》《人權法》
黃俊邦昨表示,校政民主化是社會大勢所趨,曾就有關投票權與校方商議不果,因此早前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援,將在月內提請司法覆核。其代表律師鄧偉棕則解釋,今次司法覆核將從兩方面出發,檢視《教院條例》第十一條有關「學生校董不得就校長或副校長的委任或罷免事宜參與商議或投票」的規定,包括是否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五條訂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及《香港人權法案》第二十二條指「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鄧又表示,雖然言之尚早,但不排除會申請暫緩、或禁制校長遴選程序。
教院指修例複雜難短期完成
教院發言人則表示,校方一直就校長遴選與師生保持溝通和對話,而根據校方早前所獲法律意見,學生代表投票權是受制於《教院條例》規定;關於學生會的修例建議,他指涉及複雜程序,須經行政及立法機關審議及通過,不可能於短期內完成。他指所有委員會成員均可就校長的遴選,發表意見及參與討論。
選校長理大有份嶺大力爭
有關「學生校董不得投票選校長」的規定,過往亦曾出現在其他大學的條例中,但部分已遭刪除。理大學生會會長兼學生校董陳文輝指,該校早前已完成修例,今年校長唐偉章續約時,他便能參與投票,認為此舉肯定「師生校園共治」的權利,意義重大。同樣啟動新校長遴選的嶺南大學,學生會會長兼學生校董陳樹暉稱,按其了解,校董會主席有權依據「學校最大利益」,不批准學生校董於校長遴選中投票,他將向校方查詢有關定義,盡力爭取有關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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