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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24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審議《召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草案)》的議案。 中新社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劉凝哲 北京報道)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昨日審議了《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草案)》。這意味著中國首部網絡信息保護的專項法律進入立法程序,出台在即。據了解,草案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竊取、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並對網絡身份管理試行後台實名制的管理方式。專家認為,這是中國網絡安全制度化建設歷程上的重要舉措,將為網絡的規範運行奠定基礎。
中國迄今已擁有5.5億網絡用戶,網絡產業總規模達5萬億元人民幣。隨著網絡環境的普及,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以及家庭關係等等遭到洩露,這甚至成為不法分子的牟利手段。民間及學界近期以來頻頻呼籲,應以立法等形式,進一步規範和保護網絡信息安全。
政府負有保密義務
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重點審議了《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草案)。針對隨意收集、擅自使用、非法洩露甚至倒賣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等現象,做出針對性的規定。
具體包括,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
對於收集、使用、處理個人電子信息的規範性,草案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洩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洩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與此同時,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同樣負有保密和保護義務。
禁止發送垃圾信息
草案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用戶辦理固定電話、移動終端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佈服務,應當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針對被網民們厭惡的垃圾信息問題,草案明確,未經電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手機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中國政法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宋建武表示,網絡立法的首要意義是為公民網絡活動的合法權益提供法律保障,並將給公民提供維權依據,讓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得到法律保障。同時,有利於互聯網企業的良性發展,有利於政府的依法管理。他認為,要使網絡信息既安全可靠又通暢有序,不應僅依靠政府的力量,今後還要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公民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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