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郭兆東)第三者擅用個人資料用於電話直銷,為市民帶來困擾,私隱專員公署為針對有關直銷活動,於去年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並暫定於4月實施新規管機制。私隱專員蔣任宏昨日表示,即將引入的新修訂條例,包括嚴格禁止資料使用者,使用及提供個人資料予第三者以作直銷用途,除非有關資料的使用者,已向資料當事人提供易於理解及閱讀的「訂明資訊」,並獲得當事人的同意或「不反對」,強調有效的同意必須是明示及自願作出的。
最重罰款百萬囚五年
蔣任宏稱,屆時若資料使用者未有依照要求行事,隨時觸犯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元及監禁3年,另有關資料若是用作得益而提供予第三者作直銷之用,違法者最高會被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他提醒商戶及消費者應在新條文生效前作好準備,檢討及制定標準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以確保做法符合新條文,並重申對法律的無知,絕不會是觸犯刑事罪行的合理抗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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