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港權爭拗,包括昨日聆訊的外傭居權上訴,主要法律基礎是關於《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的居港權條文應如何解釋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9年就居港權問題的釋法內容中,已明確表示《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內的立法原意,已經體現於特區籌委會1996年通過關注實施《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意見內,其中就指雙非童及外傭在港均不可享有居留權。但特區終審法院在2001年就「莊豐源案」判決時,卻拒絕接納籌委會的相關意見為釋法的一部分,導致雙非近年湧港,並困擾香港社會多年,而終院在處理外傭居權案時,會否繼續漠視籌委會相關意見,正是外傭居權案的焦點。
「吳嘉玲案」逼人大釋法
香港特區於1997年7月1日成立後,開始陸續有聲稱為港人內地子女者入稟香港法院,指他們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可享有香港居留權。1999年1月29日,特區終審法院首次就香港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的居留權案件(即「吳嘉玲案」)作出判決,裁定香港永久性居民所生的內地子女,無論婚生或非婚生,無論有否內地有關機關批准都享有居港權,均可在港定居。
終院是次判決引起全港譁然。時任特首的董建華就是案向國務院提交報告並向人大常委會提出釋法的要求,人大常務委員會則在1999年6月26日通過了《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解釋,其中明確表示「本解釋所闡明的立法原意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其他各項的立法原意,已體現在1996年8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的《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中」。
根據1996年籌委會的意見,《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在香港以外出生的中國籍子女,在本人出生時,其父母雙方或一方須是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或第(二)項已經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
漠視立法原意 終釀雙非湧港
不過,特區終院在2001年對有關父母皆非港人、在香港出生者是否可根據《基本法》享有居港權的「莊豐源案」裁判時,漠視釋法內容中有關籌委會意見體現有關條文立法原意的內容,聲稱這「只是一種附帶提及的意見,並非釋法決定的一部分,對終院沒有約束力」,故沒有理會籌委會報告的相關內容,判決雙非童在港可取得居港權。當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已表明有關判決並不符合人大釋法,但特區政府最終決定不再就此提出上訴,結果,「莊豐源案」揭開了雙非湧港的序幕。
同時,籌委會的意見也是解決外傭居港權案的關鍵。在籌委會的意見中的第一(五)部分,指根據特區政府的專項政策獲准留在香港者,不被視為在港「通常居住」,故根據籌委會的意見,外傭並不可以享有居港權。倘終院接納向人大常委會澄清籌委會有關意見的法律效力,將可一次過解決雙非及外傭居港權兩大問題。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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