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海事處昨日公布撤銷對保釣船啟豐二號船主羅堪就的傳票,發言人表示,刑事檢控專員認為向羅堪就進行檢控並不符合公眾利益,故申請撤銷傳票,並已發信通知羅堪就,強調羅日後必須遵守法律,如果違反《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548章)有關使用和維修海上船隻的條文,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專員同時向啟豐二號船長楊匡發出類似的信件。
海事處於本月14日向羅堪就發出傳票,指他於去年8月12日不顧船隻的情況和被要求停船的指示,將船隻駛離香港,違反《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五百四十八章)六十四條(1)(a)款和六十四條(8)款的規定。東區裁判法院已於今年2月27日撤銷該傳票。海事處發言人強調法例容許及保障言論自由和示威的權利,但市民必須依法行事,包括遵守有關維修船隻及海上使用船隻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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