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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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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時內再「帶粉」 內地婦首被定罪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3-05]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政府於本月1日對奶粉出入境管制實施新法例,規定16歲以上人士於一日內來回深港2次以上,凡攜帶超過1.8公斤的密封包裝奶粉於最後一次離境返內地,即屬違法。一名內地婦聲稱為鄰居來港購買奶粉,於24小時內再度離境時,被海關在行李內搜出2罐奶粉被捕。她昨承認一項違返香港《進出口條例罪》,被判罰款500元及充公2罐總值560元的奶粉,成為首宗24小時內在第二次離境時因攜帶2罐奶粉而被定罪個案。

 控罪指被告曹友k(40歲),於本月3日在香港落馬洲支線管制站,企圖並非根據及按照署長所發出口許可證,輸出香港法例第六十A章《進出口(一般)條例》中所指明的配方粉,即1.8公斤的配方粉帶往中國大陸。

 被告在認罪前向裁判官吳蕙芳表示,自己只是第一次帶奶粉過關。指自己於本月2日首次來港旅遊,同日便返回內地。她的鄰居得悉被告曾經到港,於是委託被告來港買奶粉予其4個月大的嬰兒食用,被告於是於本月3日下午再次來港。被告指購買奶粉時,職員已告訴她只可帶2罐奶粉離境,被告表示明白,卻不知道新法例限制24小時內,不准於第二次回內地時攜帶超過1.8公斤的奶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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