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的財產申報和公示制度在內地討論多年,一些地方甚至有試行,雖然面對種種困難,民間要求落實的呼聲十分強烈。
原因不難理解,很多民眾相信有關制度一旦落實,一些貪腐官員就可能無所遁形。然而,應該指出,根據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官員財產申報和公示制度的最大作用,不在於馬上找出貪官,而在於提供持續的制度保障,確保官員在制定與落實政策時不受私利影響、不以權謀私,並讓民眾可以監察。
可以說,官員財產申報和公示制度只是政府內部防止利益衝突機制的其中一個組成部分。這套機制還包括其他制度,特別是限制政府人員索取及接受利益的規定。我們認為,應該從財產申報公示,以及限制政府人員索取及接受利益兩方面同時著手,爭取建立比較完善的防止利益衝突的機制,這樣可更有效推動廉政建設。
目前已有的全國性官員財產申報規定包括《關於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試行)》,以及《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這兩項規定最受批評之處,在於官員報告資料完全不對外公開,公眾無從查閱。這不利於提高現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公信力,也不利於公眾利用申報資料監察政府決策與工作,防止官員利益衝突。
房產持股公開 存款資產保密
另外,有關規定的執行部門是中共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官員要向其報告財產和家庭情況,而對違反規定者的處理在性質上是黨紀處理,實際操作存在問題。例如若有民主黨派或其他黨外人士擔任政府高職,他們是否需要向中共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申報?如有違規,是否接受中共的黨紀處分?
我們認為,應逐步公開政府官員申報的收入、房產和投資等資料。具體做法是將官員財產申報資料分為兩個部分。其一是公示部分,可讓公眾到政府部門或上網查閱,相關資料初步應包括官員本人擁有實際權益的房產、在任何公司中超過1%的股份,以及在任何公司中作為董事、擁有人及合夥人的身份。
選擇公開這些財產的資料,原因是它們比較容易在官員的決策和執行過程中引起利益衝突問題。其二是保密部分,相關申報資料包括其他存款、資產或根據現行規定需要報告的事項,由管理部門掌握。
應頒布公務員財產申報條例
在執行方面,應規定各級管理部門定期對官員申報資料進行抽查,確保有關資料的準確性。在相關措施落實一定時間後,可總結經驗,進一步增加公示部分的申報項目。同時應盡快由國務院頒布《公務員財產申報條例》,正式以行政法規方式在政府架構內確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制度,並按公務員制度而非中共黨紀對違反條例者施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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