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我國在中央和地方實施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計劃,例如「千人計劃」等,對提升國家創新、科研和金融業水平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要看到,吸引海外人才,不但靠金錢,還需要完善的出入境和居留制度作為配套,因此我們應參考先進國家的經驗和做法,積極消除制度障礙,爭取建立一個便利全球人才前來一展所長的環境。
在2004年頒布的《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為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提供了依據。去年底,《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享有相關待遇的辦法》公布,令永久居留制度進一步完善。後者規定除政治權利和法律法規規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權利和義務外,原則上有中國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和中國公民享有相同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但應該看到,《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在實施上仍然存在問題,主要是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面對較高的門檻,不利吸引海外人才和投資者。舉例來說,在華受聘人員申請永久居留,須受聘於國家或省級政府所屬機構、重點高校、執行國家重點工程項目或者重大科研項目的企業、事業單位等,並擔任副總經理、副廠長等職務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等副高級職稱以上。
宜明確海外人才入籍歸化途徑
據了解,實施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制度8年,平均每年只有約200名在華受聘人員獲批。相比之下,從2004年至今,美國每年向超過12萬名就業簽證和投資簽證持有人發出批出綠卡。如果我們有積極參與全球人才競爭的意識,就應研究放寬海外人才申請永久居留的資格,並根據不同行業、技術和專業要求,建立一套統一、適合經濟社會發展所需的計分標準。在這套計分標準中,對於在中西部地區受聘的海外人才,應給予較高分數;對於在非國有企業受聘的海外人才,也應給予申請便利。另外,對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的資格,也應研究盡量加以細化規定,從而明確海外人才入籍歸化的途徑,讓他們知所遵循。
籲南沙前海橫琴先試行計分制
我們建議以先行先試方式,在廣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橫琴實施上述的工作簽證計分制度,甚至可以容許高質素人才先取得簽證入境,再找工作。這些地方也可先行放寬在當地受聘的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的條件,放寬那些受聘人才配偶就業的限制。對於這些地方迫切需要的高層次人才,甚至可以容許他們從國外引入家庭傭工。
另外,現時香港專業人士返回內地工作,如果在某個納稅年度在內地逗留超過183天,就需要在內地繳納個人所得稅。鑑於兩地之間社會經濟交流和人員往來高度密切,我們建議就兩地之間避免雙重徵稅的安排作出更靈活規定,在計算183天時,出入境當天可當作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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