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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官員財產公開制度的建立,國內學界先後曾提出「赦免論」,即有條件地赦免貪腐官員,以減少體制內阻抗,突破政治體制改革瓶頸。全國人大代表韓德雲(見圖)律師認為,要對貪腐實行赦免基本不可能。
貪污赦免 有違民意
韓德雲說,內地學界的「赦免論」,顯然受到上世紀70年代港督麥理浩「局部特赦令」事例的啟迪:香港警界早年貪腐橫行,1977年廉政公署成立後重拳肅貪,引發了著名的「警廉衝突」事件。麥理浩權衡利弊,頒佈了「局部特赦令」,指令廉政專員公署除了已被審問、正被通緝和身在海外的人士,特赦於1977年1月1日以前所有曾經貪污而未經檢控的公職人員。
韓德雲坦言,香港和內地的政治、法律制度不同,港督特赦令的前提是「局部」,主要針對香港警界,而其制度保障則是香港的司法獨立。此外,現實的國情也決定,「赦免論」難以獲得民意的支持。「說這話的均為知識分子,沒有顧及老百姓的感受。老百姓不可能接受對貪腐官員的赦免,赦免這條路,基本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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