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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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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不屬電腦 偷拍控罪翻案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4-13]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倉務員疑在公司男女共用洗手間內裝設手機企圖偷拍,結果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但原審裁判官認為手機不屬於電腦,裁定被告無罪。

 律政司不服裁決,昨向高等法院上訴,是首次爭拗這項控罪用在偷拍案是否合適,法官決定押後裁決。

 案中答辯人王嘉業,被控於2011年1月11日,在黃大仙六合街辦公室一個男女共用洗手間內,在層架放置手機企圖偷拍,其後遭女職員發現及報警。

律政司不服上訴

 律政司一方陳詞指,法例上電腦的定義,出現在《證據條例》、《稅務條例》及《商業登記條例》,是指儲存、處理或重新取得資料的任何裝置,故認為能夠如電腦般處理數據的裝置便是電腦。此外,以往裁判法院已有多宗案例,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控告在私人地方偷拍的人士,雖然這些案件的被告全部認罪,但裁判法院均不認為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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