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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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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修例草案刊憲 訂換料協定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4-13]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2013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昨日刊憲。條例草案將使香港可在有需要的情況下與其他稅務管轄區簽訂稅務資料交換協定,以及優化現行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下的資料交換安排。條例草案將於4月24日提交立法會。

應全球論壇建議 展稅務高透明

 政府發言人表示,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稅務透明化及有效交換資料全球論壇所述,國際最新的資料交換標準是一個稅務管轄區需同時備有全面性協定和交換協定這兩種資料交換工具。故全球論壇建議香港應就簽訂交換協定制訂法律框架。鑑於國際形勢,為展示香港一直以來在提高稅務透明度方面的決心,適時修訂條例以制訂交換協定的法律框架,至為重要。

 現時,根據《稅務條例》(第一百一十二章),香港若要與另一個稅務管轄區交換稅務資料,必須按與該另一稅務管轄區所簽訂的全面性協定的框架進行。

 儘管香港自2010年起至今在擴展全面性協定網絡的工作取得良好成果,仍有需要優化香港在現行的資料交換安排下關於稅項種類和披露限制的從嚴立場,以助香港在日後的全面性協定商議工作上取得突破。政府發言人指,有關法例修訂建議旨在放寬全面性協定和日後的交換協定下的資料交換所涵蓋的稅項種類,以及讓稅務局局長在信納有關資料交換請求的資料關乎於相關全面性協定或交換協定開始實施當日起計或之後的任何期間的稅務評估的情況下,可披露該等資料。

與國際標準看齊履行義務

 發言人強調,以最少修訂的方式,提升全面性協定下的資料交換安排,使其與交換協定下的資料交換國際標準看齊,是十分重要的。並指只有通過這樣的做法,香港才能夠繼續爭取與現有和具備潛質的夥伴商議全面性協定,與此同時,為香港提供簽訂交換協定的法律框架,以履行國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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