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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新修訂的私隱條例月初生效,任何商戶須取得客戶同意,才能使用客戶個人資料進行直銷。私隱專員蔣任宏(見圖)稱,消費者拒收直銷訊息的權利並無時限,任何時間都可通知商戶,一旦商戶沒履行條款即觸犯刑事罪行,但消費者需保留拒收直銷訊息的書面通知副本,以便投訴時用作舉證。他又說,現時《公司條例》公眾查冊不受管制的情況不理想,當中動機不良人士亦可查閱董事個人敏感資料作非法活動,建議條例應按每個情況進行需要評估。
新私隱條例生效前後 70宗投訴
新修訂私隱條例生效兩星期。蔣任宏昨受訪稱,私隱專員公署過去兩個月接獲逾70宗有關顧客服務的投訴,較去年同期倍升,暫時未發現新例實施後有直銷違規個案。他強調,消費者拒收直銷訊息的權利並無時限,籲公眾毋須急躁,「消費者絕對有權利保持緘默,客戶未明確表示不反對下,商戶無權向消費者傳送訊息」。
蔣任宏指出,雖然新修訂生效前可採用「不溯既往」安排,即商戶可在客戶未主動拒絕下,續用資料作直銷,但消費者僅需以電話、電郵或書面回覆拒收訊息即可。他鼓勵消息者保留書面回覆副本,以追究違法商戶刑責。他稱八達通事件已加強市民保護私隱意識,對仍有企業利用含糊不清的字眼誤導消費者感到遺憾。
新修訂生效後執法相對嚴格,舉例指體檢公司修訂生效前,觸犯了保障資料原則,以誤導方式索取個人資料甚至轉售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會向機構送達執行通知,呼籲糾正違規行為,否則就構成刑事罪;修訂生效後,公司無清楚交代收集資料作直銷用途,又或未得到消費者確實同意,便已觸犯刑事罪行,最高罰款50萬及監禁3年,轉售資料最高罰100萬及監禁5年。
政府早前暫緩提交新《公司條例》中,有關限制公眾人士查閱公司董事個人資料安排的附屬法例,以回應社會上部分質疑聲音。蔣任宏指任何收集及使用資料均要合理合法、有需要及有根據,但不能夠毫無限制,否則動機不良人士亦可查閱董事個人敏感資料作非法活動,「我們要盡量平衡資訊及新聞自由,但不是無限制任由制度公開,我認為應按每個情況的數據及實例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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