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旅遊法草案擬禁止旅行社「零負團費」的經營模式。資料圖片
新聞撮要
4月23日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會議再次審議旅遊法草案……進一步加大對旅遊業中「零負團費」經營模式的治理力度,同時明確禁止向旅遊者索取小費,不得誘騙、強迫購物。此外,還對旅遊經營者的安全保障、安全警示、事故救助處置等作出規定……草案還相應增加懲罰條款,規定對導遊和領隊嚴重違法的實施一定期限的從業禁止,禁止從業期限長達3年,處罰期未滿不得重新申請導遊證、領隊證或從事旅行社業務。 ■節自《中國擬立法嚴控景區亂加價》,香港《文匯報》,2013-04-24
持份者觀點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飛:接待費用甚至要求導遊交費「買團」,這也是產生「零負團費」的重要原因,應予禁止……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草案增加規定:旅行社應全額向導遊支付導遊服務費用;旅行社不得要求導遊墊付或向導遊收取任何費用;組團社應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
多角度思考
1. 根據上文,舉例說明內地「零負團費」現象。
2. 承上題,「零負團費」現象會對內地旅遊業有何影響?試舉兩項加以討論。
3. 試分析旅遊法草案的建議在何等程度上能有效治理「零負團費」現象。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李慧
逢星期一見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