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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租津案:廉署主任指兩黨員舉報麥齊光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5-04]     我要評論

 前發展局局長麥齊光及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被控串謀詐騙租津一案續訊,廉署高級調查主任香志文昨被資深大狀清洪追問,舉報者是否存有政黨背景的「民主黨」及「民協」成員時,香志文一度搬出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十a節中的不得披露舉報人身份作擋箭牌,惟主審法官陳仲衡下令「必須回答」,香最後確認2名舉報者為政黨人士。

 香志文被清洪盤問時透露廉署於去年7月接獲舉報而向麥及曾展開調查,並向公務員事務科取回20多年前有關2人申領租津的文件及其他政府紀錄,但卻未能成功拿取2人名下的銀行戶口紀錄,未知是否因銀行僅保存客戶文件7年時限而遭銷毀。

新聞秘書曾與麥曾研聲明

 另發展局新聞秘書江淑芬供稱,去年6月28日麥齊光上任前,她接獲報章就麥自行租津申請提出查詢,麥親自草擬回覆,但報章先後於7月5日至7日報道了麥與曾互租單位,麥齊光對連日的傳媒報道,於去年7月7日致電給她表明打算就事件發公開聲明,並指稿件將由曾景文負責撰寫,她其後亦收到曾景文內附稿件的電郵。

 江稱當日曾景文在午飯前親到發展局和她商討公開聲明的內容,麥齊光則在午飯後出現,3人一起就聲明討論不足1小時,其間她認為聲明內容可能會引發傳媒進一步提問,及麥將會在落區時惹來傳媒追訪,最終麥齊光決定放棄發放此公開聲明。

證人指「財務利益」欠定義解釋

 前公務員事務科的行政主任劉瑞繽及其上司高級行政主任陸明,昨亦以證人身份出庭作供,分別指出1980年代公務員申請租津時,須遵照公務員條例填報表格,必須簽署聲明租住的單位業主與本人或配偶之間沒有任何「財務利益」,但同意公務員事務條例中就「財務利益」卻沒有仔細的定義及解釋。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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