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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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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曾料不出庭自辯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5-07]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前發展局局長麥齊光及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被控串謀詐騙政府租津案,主審法官陳仲衡昨日聽罷控方舉證後,裁定案件表面證據成立,下令麥、曾須對所有控罪答辯,2人延至今晨才決定會否出庭自辯。但據悉,麥、曾均已決定不出庭自辯。

唯一爭議點有否存財務權益

 麥、曾被控串謀詐騙政府租津案經過10天審訊後,終完成控方所有證供。代表曾景文的資深大律師清洪陳詞稱,案中唯一爭議點就是被告等在所租住的單位,有否存在個人的財務權益,及有否向公務員事務局提供虛假聲明,但事實上所有買賣文件中都顯示曾景文夫婦於1985年購入城市花園22E單位,然後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一切的文件都證實曾景文是22E的業主。

互租單位完全符公務員條例

 他續指,直至1990年10月曾景文欲出售物業,因有租約在身,獲麥齊光同意「換樓」,故雙方才訂立「授權書」,授權對方出售物業單位及收取財務利益。清洪強調,控方根本沒有任何證據指控2人隱瞞所租住單位,存有個人的財務權益,相反他們互相租住對方單位,完全符合公務員條例,而授權換樓絕非罪行,且亦符合《人權法》第十二條「任何人依從法例行事並非違法」的規定。

 控方則反駁指,法例上准許互租物業,但麥、曾兩人由一開始就以對方名義購入單位,並透過各自的太太持有物業、訂立租約,唯一理由是不想政府知道實質業權人的身份,以免政府起疑介入調查,而之後兩人各自保留出售物業的款項得益,兩人做法有串謀詐騙之嫌。

 主審法官陳仲衡昨日聽罷控方舉證後,裁定案件表面證據成立,下令麥、曾須對所有控罪答辯。但據悉,麥、曾均已決定不出庭自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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