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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的吃狗肉文化備受爭議。 資料圖片
——現代中國+全球化+今日香港
近年,越來越多國家通過立法保護動物,反映維護動物權益已成為當今世界的一大趨勢。相比之下,內地對動物權益的立法至今仍處起步階段。早前,內地一連串虐待動物事件被媒體曝光後,再次激發社會對動物權益保護立法的討論。 ■陳振寧、戴子熙 亞太國際關係學會
作者簡介 戴子熙:《環球時報》、《環球人物》、《鳳凰周刊》等內地媒體撰稿人。另定期為香港《成報》、《新報》、《香港商報》撰寫時政評論文章。亞太國際關係學會成員。
陳振寧: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研究員。亞太國際關係學會成員。定期於香港《成報》、《香港商報》發表評論文章。曾參與《通識詞典3》的撰寫工作。
電郵:jambon777@yahoo.com.hk
新聞背景:玉林狗肉節惹齊聲討伐
廣西省玉林市民眾一向有吃狗肉習俗,每年夏至「荔枝狗肉節」這天,當地人會聚在一起吃狗肉,並用新鮮荔枝佐酒,以抗疾患入侵。據統計,這天全市可吃掉上萬隻狗。
但這個民間習俗在今年受到前所未有的抵制。早前,當地狗販當街屠狗照片在微博傳開後,引發全國愛狗人士齊聲討伐。許多動物保護團體疾呼取消有關節日。新浪微博進行的民意調查顯示,逾90%網友「強烈反對」該節日。兩岸三地藝人也紛在微博表示反對。不少內地人更到玉林市政府示威,要求當局出面叫停狗肉節。
儘管愛護動物人士再三抗議,一年一度的「荔枝狗肉節」今年依然如期舉行,吃狗、飲酒、嚐荔枝讓不少食客興奮得脫掉上衣。事件也令內地動物權益保護問題再次受外界關注。
澳哲學家指動物不應被殺
動物會否感到痛苦,應否享有權益和福利,以及人類應否對動物進行道德義務等問題,歷來存在許多爭議。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認為,動物法是自然法的一部分,這種法則不為人類獨有,而是屬於所有動物。
在關於動物倫理的現代討論中,最有影響力觀點是由澳洲哲學家辛格提出。1973年,他在《動物解放》書評中指出,若以一種導致痛苦難受和死亡的方式來對待人,在道德上是錯誤的。那麼,以同樣方式來對待動物也是錯誤,動物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被殺。辛格的理論成為現代動物權益保護的思想模型。
瀕危野生當寶 殘害家畜輕罰
根據學者研究,目前內地的動物保護現狀,存在以下四大問題:
缺專門法律條例:目前內地並無一部專門且完整的動物保護法律,只有《野生動物保護法》、《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等,其他有關動物保護的規定只散見於《森林法》、《漁業法》和《海洋環境保護法》。
受保護種類有限:內地《野生動物保護法》在總則第二條規定:「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可見大量非野生或野生非珍稀動物未能受到保護。
刑責阻嚇性低:歐美國家目前已形成一套完整的動物福利保護法律體系,對殘害動物者施以嚴厲制裁。但在內地,只有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者,才被追究刑事責任,虐殺普通動物如家畜行為受到的處罰卻很輕微。而且法律也只規定刑事責任的承擔,對民事責任的承擔還屬立法空白。
規定「粗」不利執法:內地立法一直堅持「宜『粗』不宜『細』」原則,造成法律條文多原則性條款,少具體並可操作性條款。如《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特許捕捉證:(一)申請人有條件以合法的非捕捉方式獲得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種源、產品或者到達其目的的;(二)捕捉申請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申請使用的捕捉工具、方法以及捕捉時間和地點不當的;(三)根據水生野生動物資源現狀不宜捕捉的。」該條款只進行一個原則性規定,對在甚麼時間、地點,用甚麼工具進行捕捉等,都無具體說明,不利執法。(基礎級)
立法追貼世界 提升國家形象
人與動物共存於地球,動物為人類提供吃、提供穿,人也應該善待牠們。近年,內地人的保護動物意識日漸增加,發生硫酸潑熊事件和虐貓事件後,輿論譴責隨之而來,有人甚至通過「人肉搜索」找到殘害小動物的元兇。同時,內地各地也建立不少動物保護組織,為相關立法做好必要準備。事實上,改革開放超過30年,內地經濟迅速發展,取得長足進步,人們物質生活得到很大改善。內地進行保護動物立法已具充足條件。
隨著人們物質生活的提高,對生活質量要求也不斷上升,觀念開始逐步轉變,越來越多人意識到保護動物的必要性,保護動物就是保護人類自身,有利社會發展。西方也有越來越多國家對動物保護進行立法。香港也已推行《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內地若也能盡早立法,與國際接軌,將對其國際形象有極重要意義。
2003年,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通過一項法令,要求在2009年後,在歐盟範圍內禁止用動物進行化妝品毒性和過敏實驗,也不允許成員國從外國進口和銷售違反上述禁令的化妝品。歐洲各國也正研究是否有必要在未來的歐洲憲法中寫入動物福利的條款。(進階級)
小知識:德國入憲創先河
為防止虐待動物,歐洲大部分國家均已完成保護動物的立法,如瑞典在原有動物保護法律基礎上,於1997年制定強制執行的《牲畜權利法》,規定不能用太擁擠和太窄小的籠舍養雞,夏季必須把牛放出去吃草,豬要有墊草鋪以便休息。德國國會也通過一項決議,要用憲法來保障動物作為生命的存在權利,是第一個把動物權利寫進憲法的國家。
香港、台灣、日本、泰國、新加坡、菲律賓及馬來西亞都在上世紀完成動物福利立法。如新加坡在1965年制定《畜鳥法》,防止對畜或鳥類的虐待,改善畜、鳥的一般福利;菲律賓則於1998年通過《動物保護法》,旨在督導及管制一切作為商業物件或家庭寵物之目的而繁殖、保留、養護、治療或訓練動物之場所,以對該國所有動物的福利進行保護及促進。
另外,國際性動物保護公約對締約國有相當大的約束作用。如1976年通過的《保護農畜歐洲公約》、1979年制定的《保護屠宰用動物歐洲公約》等。其中後者規定,締約國保證屠宰房的建造設計、設備及其操作符合公約規定,令動物免受不必要的刺激和痛苦。(摘星級)
想一想:
1. 根據上文,指出並解釋內地當局在保護動物工作上的不足之處。
2. 承上題,這些不足源於甚麼因素?試各舉例加以說明。
3. 在立法保護動物爭議上,內地的反對聲音和支持聲音為何?試舉例加以討論。
4. 有人說:「動物應該享有與人一樣的權益。」你在多大程度上認同這個說法?解釋你的答案。
5. 參考歐美等地經驗,內地當局可做些甚麼來改善動物權益?解釋你的答案。 ■香港文匯報記者 吳欣欣
延伸閱讀:
1.《野生動物保護法》已難保野生動物》,《科技日報》,2013-04-11
2.《愛護動物 提升文明質素》,香港《文匯報》,2011-05-16,http://paper.wenweipo.com/2011/05/16/WW1105160003.htm
3.《關注動物權益》,香港大學網站,http://www.ke.hku.hk/cht/newsletter/issue1/issue1-welfare
■香港文匯報記者 吳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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