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居於太古城的退休公務員業主,不滿物業管理公司自2006年向太古城居民提供與「管理」無關的活動,包括清明拜山之旅及中秋節團聚等,並將於下半年安排參觀立法會及親子Cup Cake製作班,有關活動開支更影響業主繳付的管理費。他日前入稟高院,要求法庭頒令禁止管理公司再舉辦上述活動,並清楚交代有關活動賬目。
指公契列明僅有關「管理」
原訴人吳銳堂於入稟狀指,根據太古城物業的大廈公契,列明答辯公司太古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責的項目,都只是與大廈內的「管理」有關,包括維修、保安以及修葺等工作,答辯公司可以依據工作開支的5%,收取作為管理費用。
然而答辯公司自2006年開始,舉辦了多個與社會及民生相關的活動,包括於清明節組隊到和合石墳場、新年及復活節旅行,以及安排年老居民身體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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