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局《資助則例》,如果教師犯下嚴重不當行為,或對學生或學生的學習有不良影響,可即時解僱。《資助則例匯編》則指,如果教師有「令人不滿意的態度」(Unsatisfactory manner),包括性格及教育理念等問題而未能改善,校方可予以2次書面警告,並予以時間改過,若無改善則可解僱。 ■香港文匯報記者 歐陽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