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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港產品得以零關稅打入內地市場。資料圖片
•2003年6月29日,中央與港簽署CEPA協議,內容主要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貿易便利化三個方面,宗旨是促進內地與香港經濟共同繁榮與發展。
•CEPA於2004年1月1日正式實施。首批273個稅目的香港原產地貨物零關稅進入內地市場;內地部分服務行業對港資企業取消股權比例限制,降低註冊資本和資質條件等門檻,放寬地域和經營範圍限制;對貿易投資促進、通關便利、法律法規透明度、電子商務、商品檢驗檢疫和品質認證、中小企業合作、中醫藥產業合作等7個領域,簡化手續,提供便利。
•2004年10月27日,CEPA補充協議簽署。自2005年1月1日起,內地對第二批香港原產地貨物實行零關稅;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內地各省(區、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外資審批。
•2005年10月18日,CEPA補充協議二簽署。
•2006年6月27日,CEPA補充協議三簽署,加強內地與香港在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的合作。
•2007年6月29日,CEPA補充協議四簽署。
•2008年7月29日,CEPA補充協議五簽署,34項涉及服務業、貿易投資便利化及專業資格互認三個領域對香港進一步開放的措施。
•2009年5月9日,CEPA補充協議六簽署,內地推出29項市場開放措施,涉及20個服務領域,其中「研究與開發」「鐵路運輸」為新增領域。
•2010年5月27日,CEPA補充協議七簽署,涵蓋19個領域,共有35項市場開放和貿易投資便利化措施,包括14個服務領域的27項開放措施,其中8項屬先行先試措施。
•2011年12月13日,CEPA補充協議八簽署,共有32項服務貿易開放和便利貿易投資的措施,當中包括16個服務領域的23項開放措施;以及加強兩地在金融、旅遊和創新科技產業等領域的合作。
•2012年6月29日,CEPA補充協議九簽署,共有43項服務貿易開放和便利貿易投資的措施,當中包括22個服務領域的37項開放措施;以及加強兩地在金融和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的合作,並進一步推動兩地專業人員資格互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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