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達成普選共識的3個主要考慮
1.法律層面:方案必須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決定。
2.政治層面:必須得到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3.實際操作層面:方案必須切實可行,不能過於複雜。
二、中央的憲制權責
1.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的《解釋》,特首及立法會選舉辦法修改最後仍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方可生效,體現了中央在修改兩個產生辦法中的憲制角色。
2.《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特首須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體現了特區政治體制實際運作中中央的憲制角色。
3.《基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特首須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及代表香港特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等。
三、特首產生辦法的4項主要原則(*)
1.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
2.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
3.循序漸進;
4.適合香港實際情況。
四、特首普選4重點議題
1.提名委員會的組成;
2.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程序和數目;
3.普選行政長官的投票安排;
4.任命行政長官的程序等。
(*)總結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在1990年3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發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及其有關文件的說明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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