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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康民表示,人大釋法是《基本法》賦予的憲制權力。 莫雪芝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特區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前日稱,全國人大常委會「不應」在特區終審法院就案件有判決後釋法。原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吳康民昨日在一活動上表示,人大釋法是根據《基本法》賦予的憲制權力,即使特區終院就案件有裁決,倘特區政府提請人大釋法,也是《基本法》列明的權利,過往亦有先例,「無可能否定(人大釋法),否定即係違反《基本法》」。
否定釋法違反基本法
吳康民昨日在一活動上被問及李國能日前有關釋法的言論時強調,「中央亦唔想成日對香港問題進行釋法」,但人大是根據《基本法》行使釋法的權力,此舉不會「衝擊司法制度」,「如果香港人承認《基本法》,就應該承認《基本法》(賦予人大)有呢個權力,無話衝擊香港法治」,而香港只是一個特別行政區,並非獨立政治實體,中央擁有最終釋法權,「《基本法》已經規定驉A無得講,(釋法權)根本就無討論的餘地……無可能否定(人大釋法),否定即係違反《基本法》」。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昨日在接受電台訪問時指出,1999年居港權案的釋法,對香港當時的司法制度及法律制度「帶來很大衝擊」,但必須指出的是,人大釋法並沒有推翻特區終院就居港權案的判決,只是改變其原有判決對《基本法》有關條文的解釋,其法律效力只適用於以後法院再審議類似案件,才要跟人大解釋,並非推翻終審法院的判決;而在有關案件中勝訴而獲居港權者,並沒有因為人大釋法而被剝奪居港權。
他續說,根據《基本法》規定,特區終審法院在個別案件處理涉及中央與地方關係的《基本法》條文,如2011年的剛果案牽涉到外交問題時,需要提請人大釋法,而其他情況並沒有明文規定,故一般理解是:除了終審法院主動提請人大釋法外,其他司法情況應盡量避免,而1999年居港權案的釋法是非常特殊的情況,也是回歸後首次遇到非常複雜的《基本法》解釋問題,但1999年後,特區政府再沒有就終審法院或其他法院的判決提請人大釋法,兩任律政司司長及特區政府也認識到應盡量避免釋法情況,因此他相信在可見將來,出現此情況的機會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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