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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緊關鍵一刻 屢點出政改正路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11-20]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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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李飛隨喬曉陽出席於深圳舉行的香港政制發展座談會。右一為現任中聯辦主任張曉明。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自回歸後,在香港政制發展的關鍵時刻,李飛曾分別多次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香港、澳門特區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的身份,和時任港澳基本法委員會主任的喬曉陽多次南下,指出香港政制發展的正確路向。

政治體制地方無權改變

 2004年4月8日,喬曉陽和李飛等在釋法座談會上與數百位香港各界知名人士進行了座談。李飛強調《基本法》清楚說明中央是單一制國家,地方實行的政治體制由中央確定,而更改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生成辦法,牽涉與中央的關係,決定權在於中央。

需顧及各方利益獲體現

 2004年4月26日,李飛在一座談會上,強調香港是多元化的國際經濟城市,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都有各自的切身利益。經過反覆諮詢和爭論,基本法確定了符合香港各方面利益的政治體制,「其中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都體現了均衡參與、兼顧各方面利益的原則」。

行政主導確保高效決策

 李飛說,在《基本法》起草的關鍵階段,選舉制度設計者傾向由具有更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團協商產生特首人選,確保行政長官取得社會各階層的信任和支持。香港是一個國際經濟大都市,客觀上要求政府高效率、快決策、快實施,只有實行行政主導的體制才能與之相適應。

駁斥反對派《公約》謬論

 2007年12月29日,李飛在一座談會上發言時駁斥了反對派聲稱香港普選需要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的謬論。他說,從法律層面解釋指,1976年生效的「公約」並非所有條款都適用於香港,當年英國加入公約的同時聲明對7項條款作了保留,其中在引伸適用至香港時,有兩項保留是專門為香港而設的,包括公約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而一直到回歸,英國對這項保留沒有聲明撤回,保留狀態便一直持續到回歸後。《基本法》已寫明回歸前適用的法律,回歸後繼續有效,沒有適用的自然不屬於繼續有效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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