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法》清楚說明中央是單一制國家,地方實行的政治體制由中央確定,地方無權改變。
■更改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生成辦法,牽涉與中央關係,決定權在於中央。
■特區有責任,中央也責無旁貸要使特區運作按《基本法》軌道進行。
■香港是多元化的國際經濟城市,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都有各自的切身利益,怎樣使香港各方面的利益得到體現,就是政治體制需要顧及的重要方面。
■選舉制度設計者傾向由具有更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團協商產生特首人選,確保行政長官取得社會各階層的信任和支持。
■只有實行行政主導的體制,才能與政府高效率、快決策、快實施的客觀要求相適應。
■決定行政長官產生的方式,要平衡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要顧及香港居民的政治水準和穩定、變革的協調等諸多因素。只能從香港的實際情況出發,從循序漸進的原則來考慮。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不適用於香港。
■《基本法》已保障了港人「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權。
■只要嚴格遵守基本法,在充分討論達成共識的基礎上,按照符合香港實際情況,循序漸進地推進香港民主,是符合香港廣大市民利益的。
■過激的所謂民主必然對香港的社會和經濟造成衝擊。
■爭拗會影響香港穩定、經濟恢復及分散社會精力。
■中央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基本法,從香港的實際情況出發,穩步健康地發展香港的民主。只有這樣才能保證香港的經濟繁榮和發展,保證香港社會的穩定與和諧,才能使香港全體市民團結一心、齊力奮鬥,保持香港的優勢和創造力,保持香港的繁榮與穩定,共創香港美好的明天。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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