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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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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法依程序 制度須尊重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12-02]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昨日的活動上有年輕人提到,憂慮在政治等大是大非問題上,人大會否運用釋法權。袁國強回應時強調:「所有釋法都是根據法律程序辦事,特別《基本法》有這個安排,而且,若用到《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時,要得到終院認為適合才可提請人大釋法。」

 他補充說,若要談法治,就要尊重現有法制及現有框架,「《基本法》是憲制性法律,要尊重現有條文,不能掉轉頭來說,好似某些人說『輸打贏要』,不能話你鍾意(《基本法》)某條條款,就話『好呀,我要』,另一條條款你不鍾意就說『唔要、唔承認』,要整套制度去尊重、去看」。他又指,明白社會對釋法的反應,重申會盡量利用本港本身法律體系解決本港本身的問題。

「火牛」作喻 接兩地法律系統

 譚惠珠回應時則指出,草擬《基本法》時考慮到本港與內地法律系統不同,前者法律最終解釋權在司法機關,後者則在立法機關,她以「火牛(變壓器)」比喻說:「由於『一國兩制』有兩個法律系統,要如何令兩者相銜接時不會(電壓)220v撞110v然後爆炸,我們(草擬時)要去找個火牛。」她解釋,最後參考了歐盟的做法,當中英國是普通法,其他歐洲國家則為大陸法,所有涉及有關官司的終審前,會到盧森堡歐盟法庭取得解釋,然後根據解釋作判決,亦即《基本法》有關規定亦是參考歐盟的。

 譚惠珠又認為,這個做法引起社會聲音,是因為社會初時不熟悉有關運作,故出現「慢慢理解、慢慢接受的事」,但她認為不少案例反映法庭非常維護港人日常權利自由,只是去到中央管理的事在好少情況及範圍下要利用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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