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鄭治祖) 在討論行政長官選舉問題之前,應首先搞清楚當時基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麼。梁愛詩昨日在論壇上追溯歷史,指出當初立法目的就是要維護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規定香港所實行的制度,來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得以實施。她又指出,中英聯合聲明並沒有賦予港人普選,到了1990年通過的基本法,才首次提及行政長官最終達至普選的目標,說明了中央推動香港民主發展的誠意。
中英聯合聲明無提普選事宜
她指出,中英聯合聲明當中,並沒有提及普選事宜,聯合聲明內關於行政長官選舉,只提到透過協商或選舉產生,因此,中英聯合聲明並無向港人承諾有任何普選安排。到1990年通過了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首次提及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體議員最終達至普選的目標。對於有指中央政府不欲給予港人普選,不希望香港有民主,她表示:「如果有關講法屬實的話,為何中央政府容許把普選兩個字寫入基本法內?」
梁愛詩指出,當時在基本法起草過程中,對於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提出了5個方案,其中2個提及普選,其他3方案則不主張普選。當時該兩個提及普選方案中,一個建議由提名委員會經過協商,或經過協商後,再提名3名候選人,以一人一票方式普選產生行政長官;另一個建議,就是由立法會議員提名。基本法草委會在1988年收集本港各界人士的意見後,撰寫了匯編,建議由一個提名委員會提名候選人,當時還建議提名3位候選人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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