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敖敏輝 廣州報道)廣東汕頭原市委書記、深圳市政協原副主席黃志光受賄及非法持槍案昨日在廣州中院宣判,黃志光被判14年。法院認定,黃志光受賄300餘萬元,並非法持槍7支。黃志光曾一次性收受下屬賄送的蟲草多達17斤,被稱為「蟲草書記」。
黃志光在擔任汕頭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後兩次收受汕頭市委副秘書長吳某某給予的冬蟲夏草17斤,為吳的職務陞遷提供幫助。另外,黃志光還非法持槍7支。1985年至1990年間,黃志光分別購買了制式獵槍及制式氣槍各一支,並辦理了槍證,但槍證到期後仍非法持有,並藏於深圳住處。1995年至2002年間,黃志光非法取得制式獵槍5支,沒有辦理槍證,一直非法持有並藏於深圳住處。2011年4月,廣東省檢察院在其深圳住處查獲上述槍支並扣押。
法院認為證據確鑿,唯指控的受賄數額有誤。黃志光能退繳部分贓款,有悔罪表現,對其酌情從輕處罰。一審以受賄罪對其判刑13年、並處沒收財產50萬元,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對其判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處沒收財產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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