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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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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篇:記協「反滅聲」遊行言不及義


宋小莊 資深評論員、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商業機構的勞資糾紛,屬於合同法的調整範圍。對於民事爭議,記協舉辦遊行示威,很不相稱。香港有《基本法》,行政長官、特區政府和社會各界應按《基本法》辦事,而不是搞無謂的遊行集會,耗費民力。

2月23日,香港記者協會發起「企硬反滅聲,撐言論自由」遊行集會。記協稱有六千人參加遊行,但警方說高峰期只有1600人參加。較真起來,在記協和警方兩者之間,必有一個為假,或者兩個皆為假,不能兩個皆為真。這在邏輯學上和常理都是如此。警方事務繁忙,當然不會在這些數字的小事上糾纏。記協卻不同,它有工作守則和操守,有追求真實的要求,自己公開的數據被警方的統計壓縮到大約只剩下四分之一,豈非大逆不道,豈不是「滅聲」!但為何有「無冕之王」之稱、立志作為香港第四種權力的記協不出聲,是否有損於記協「企硬反滅聲」的「崇高」形象,不如把遊行的目的改為「跪地不出聲」好了。其實,記協不出聲是有緣故的,自己說是追求真實,卻報大數,這是唯一可以解釋的。

遊行人數報大數不�{專業

記協是每天都使用文字、以新聞報道作為職業、以此謀生的記者的組織。但對很多基本概念卻搞不清楚。記者追求的是新聞自由,並不是言論自由。從事政治活動、搞政情評論的人追求的是言論自由。兩者並不能劃上等號。當然,兩者也有一部分重疊,但老行尊是能分得清楚的。好像犬和狗,是有區別的,其分別在於爪子的成長,但也有重疊。又如下雪的概念,香港人說下雪就是下雪,有什麼好說的,但對愛斯基摩人而言,雪有數十種不同的叫法,這才叫有文化。筆者這麼說,好像有點吹毛求疵。但記協聲稱是專業職業,市民自然可以以專業的標準來要求。

如果不是這樣,記者就不能成為被人崇敬的職業。筆者偶而看到,記協去年給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投訴報告,說內地和香港的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如何如何。該報告還引用了中國憲法第35條有關言論和出版自由的規定。出版是指publication,新聞是指press。記協卻把出版自由說成是freedom of press。沒有書法根底的人,就會把馮京作馬涼;沒有憲法學根底的人,就會把出版自由當成新聞自由。這種不查憲法原文,只看翻譯文本的人,就顯得不夠專業。以這樣的本領,想做「無冕之王」,想擁有對行政、立法、司法行使監督權力的第四種權力,可能想昏了頭。

為「小爬蟲」示威壞了招牌

記協號稱「企硬反滅聲,撐言論自由」行動的其中一個主角是李慧玲。她是被商台解僱的前節目主持人。李慧玲被商台解僱,是典型的商業機構勞資糾紛,是僱主僱員的分歧,即使是辦公室政治,無論如何,都屬於合同法的調整範圍。如果商台違約,商台要負責賠償;如果李慧玲違約,李慧玲要負責賠償。沒有理由李慧玲可以炒商台,商台不可以炒李慧玲。如果李慧玲向記協求助,記協幫她拿回公道,也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但對這種民事爭議,記協要舉辦遊行示威,很不相稱。李慧玲在大會上揚言:「寧願做小爬蟲,都不作應聲蟲。」「應聲蟲」之外,人類還有更多的、更好的、更高尚的選擇,李小姐寧願做小爬蟲,比「應聲蟲」好不了多少,請諸位評判一下。記協為「寧願做小爬蟲」的人舉行示威遊行,恐怕是壞了記協的招牌。

參與記協遊行示威的還有3年前菲律賓人質事件的倖存者易小玲。筆者曾在媒體評論說,菲律賓政府沒有盡到解救人質的責任,有違反國際公約的行為。易小玲之所以能得到賠償,如果筆者的分析是正確的話,是中國政府外交努力的成果,是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積極介入的結果,這與記協所謂的「新聞自由」何干呢?

搞遊行集會不如依法辦事

記協帶領的遊行隊伍到特首辦舉行集會,要求特首兌現2012年2月競選時與記協會面時簽訂新聞約章的承諾。這好像有點法國思想家盧梭《民約論》(《社會契約論》)的意思了。《民約論》是1762年出版的一本思想啟蒙著作,其思想源於古希臘的直接民主,根本思想是社會秩序來自原始的、樸素的國家和人民的約定,這種思想有部分在法國《人權宣言》和美國《獨立宣言》得以反映。這是兩、三百年前的舊事了。香港的社會秩序如果要乞靈於《民約論》,那可真麻煩了。香港有《基本法》,行政長官、特區政府和社會各界應按《基本法》辦事,而不是制定什麼約章,搞無謂的遊行集會,耗費民力。

最後附帶提一下劉迺強先生,他是資深的傳媒人,突然被《信報》停了專欄。劉先生向記協投訴,記協應當受理。《信報》沒有說明原委,劉先生自然難以判斷是哪一篇文章出了問題。劉先生與《信報》關係長達40年,既然記協以「反滅聲」為宗旨,記協受理後進行調查就是了。筆者也是過來人,雖然爬格子20餘年,沒有劉先生的時間長,但也經歷過被停專欄的事。多年前有朋友問筆者,為何不向《信報》、《明報》投稿?筆者說,凡有敏感話題,投過而不登,這是不是「滅聲」呢?香港媒體環境本來就是惡劣的,回歸後還是如此,未能隨國家恢復行使主權而改變,反華、反共、賣國邪氣甚盛,堪稱世界一大奇觀。但筆者沒有投訴,當作看戲、長見識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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