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 誠
戴耀廷教授日前在《蘋果日報》撰文,對北京大學饒戈平教授的文章《堅守香港普選的法治之路》提出反駁。但通讀下來,感覺戴教授的反駁還是政治多於法律,難以服眾。
所謂「國際標準」漠視基本法規定
首先,戴教授在文中承認,香港特區是一個地方政府。但戴教授沒有進而思考兩個基本的政治常識問題:作為一個地方政府,當然要受國家通過憲法和法律規定對地方政府的約束,這難道不是天經地義、順理成章的嗎?一個地方政府的政治體制,怎麼可以不顧國家憲法和法律,而非要套用所謂的「國際標準」?在「一國兩制」的憲制框架下,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是由基本法規定的,而基本法是根據我國憲法制定的,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明確了香港特區的憲制性地位,這是考慮香港憲制發展最基本的憲法基礎,是唯一的出發點。在香港講普選,如果不從香港的這個憲制地位出發,如果不以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為依循,那顯然不是一條法治之路。而不走法治之路在香港一定是不得人心的,也是不可能達到普選這個目標終點的。戴教授言必稱「國際標準」,實際上是罔顧甚至漠視基本法和人大決定,是要在現行憲制框架之外另搞一套,這是嚴重的誤導社會,實不應該。
戴耀廷沒有看明白饒戈平觀點
其次,既然戴教授承認香港政制發展的最終決定權在中央,為何又提出政制發展不能由中央「主導」?就中文的含義來說,一個人可以決定某件事情,當然就意味着他可以主導某件事情。如果由別人主導,他還決定甚麼?所以,僅就中文表達的習慣而言,戴教授的說法實在有點令人費解。但仔細看,其實他是想強調港人的意見對政制發展的重要性。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但重視港人意見與中央「決定」或者「主導」並不矛盾。港人的意見,中央當然會認真聽。在聽了港人的意見後作出決定,既是中央的憲制責任所在,也是中央主導的具體體現。從這個角度理解,似乎戴教授沒有看明白饒教授的觀點。
至於戴教授文中提到,港人沒有充分表達意見的機制這個問題,這得看甚麼才算得上是戴教授概念中的「機制」了。特區政府在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問題上,將會進行兩輪公眾諮詢。現在正進行的這一輪,是為了在2017年實現行政長官普選而廣泛聽取公眾意見,讓社會各界有商有量後形成共識,以便特首據此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會在審議特首報告後,對2017年普選問題再作進一步明確。待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後,特區還要進行另一次諮詢,以擬定具體的修改辦法法案,交立法會討論,如獲立法會通過,經特首同意,再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到那時,2017年的普選就大功告成了。這個做法不是一種反映意見的機制嗎?公眾諮詢是沿襲港英時期的一種做法,莫非在戴教授看來,以前港英時期的公眾諮詢是一種表達意見的機制,現在特區的公眾諮詢就算不上了?
第三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解釋問題。戴教授很正確地指出,港人不反對要按基本法的規定去設計普選行政長官的選舉辦法,問題是應如何理解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比如,怎樣組成的提名委員會才算是有「廣泛代表性」?怎樣的「提名程序」才算是民主程序?選舉是不止於投票,更包括提名及參選,那怎樣的選舉才是「普選」?戴教授提的這些問題,都是政制發展過程中需要經過諮詢後大家要形成共識的問題,每個市民、每個社團都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這就是特區政府展開政改諮詢的目的。
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
但是,學者嘗試對基本法第四十五條進行解釋,就如同法院對待任何憲法解釋問題一樣,是不能不顧基本的法理、清晰的文字,而過於天馬行空的。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已經規定了行政長官候選人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出。在「誰」擁有提名權這個問題上,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含義清晰明瞭,毫無含糊或容易引起歧義的地方。第四十五條把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權力給了(而且只是給了)提名委員會,這是一項專屬權力,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沒有讓其他人或機構分享這一權力。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最近發表的法律意見認為,依據普通法的「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的解釋原則,如果法律明示指定某人或某機構享有某一權力,那就暗示地排除了其他人或機構享有此權力。這是法律說服力很強的觀點。戴教授是普通法專家,想必對這一基本規則了然於胸。根據這條規則去理解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其顯然的含義就是,只有提名委員會才有權提出行政長官候選人,這是唯一的提名主體,提名委員會之外搞「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是強加在第四十五條的、且為該條清晰文字所不能包含的含義,是強行的「僭建」,就是要把「無」講成「有」。在基本法起草時,「公民、政黨提名」都被排除掉了,現在還糾結於這些思路,就正如林鄭月娥司長所說的,是浪費時間。饒教授就是這樣理解第四十五條的,合乎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立法原意,合乎從普通法原則去理解的該條文的含義,也合乎一般的邏輯和法理。可戴教授卻指責饒教授「操弄」基本法條文意思,恐怕試圖「操弄」基本法條文的正是戴教授本人。
「馬房論」充滿不民主悖論
最後是關於「佔中」問題。戴教授是「佔中」發起人之一,甚至可說是主要設計者,看到饒教授批評自己一手操辦的政治行動,有些「懷恨」是可以理解的。戴教授在文中說,港人是在迫於無奈下,才把爭取普選寄望於「公民抗命」;還說若北京政府能讓港人信任她會真正落實一個有競爭的特首選舉,有多少人會願意走上「公民抗命」之路呢?這兩句話的意思無非是說,「公民抗命」,是港人為了向中央爭取一個有競爭的特首選舉。但戴教授犯了一個基本的邏輯錯誤。現在特區政府的普選方案尚未出台,他怎麼就能「未卜先知」,算定特區將來提出的方案是沒有競爭的選舉呢,這不是「有罪推定嗎」?退一步,就算如坊間流傳那樣,將來推出的是一個有3名候選人的選舉方案,這也不能說是沒有競爭啊。眾所周知,2012年的特首選舉,有梁、唐、何三個候選人,競爭何等激烈!所以,僅僅是建基於懷疑和揣測去發動群眾,搞「倒香港人自己米」的「佔中」行動,絕不是理性討論普選的態度,更不是對香港的繁榮穩定負責任的行為。正如戴教授所坦承的,他是在「舊調重彈」,他所說的有競爭的特首選舉,潛台詞就是必須有反對派的人「入閘」的特首選舉。這就是俗稱「馬房論」的論調了,自身充滿了不民主的悖論,完全不值一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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