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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3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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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國愛港」融合政治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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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會前排聽眾粒粒巨星。 曾慶威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饒戈平昨日指出,要求特首甚至特首候選人愛國及忠於國家是不言而喻的、最起碼的政治標準,也是最低限度的政治要求,符合基本法立法意圖的要求,並猶如銅幣兩面,是政治與法律的融合。

饒戈平昨日在香港出席政制研討會時談到「特首需愛國愛港」時指出,國家或地區領導人被定位為政治人物,必須具有一定的政治立場,選舉不可能不包含政治標準的考察,「綜觀世界各國實踐,要求候選人愛國及忠於國家都是不言而喻最起碼的政治標準,從國家主權角度,這也是最低限度的政治要求」。

踐行「擁護回歸 遵守基本法」

他分析了香港特區在國家憲政體制中的地位,包括中央與香港的關係,特首的特殊身份等,證明「愛國愛港」標準猶如銅幣兩面,既是基於價值觀的政治判斷或語言表述,同時是包含法律根據及意義的內在要求:「有人以『愛國愛港』僅屬政治標準而非法律規定,就把它與基本法割裂開來,與法律對立,否認它的正當性,這種說法能夠成立嗎?」

饒戈平直言:「基本法明確規定中央享有對特首及其他高官的任命權及監督權,當然包含對特首的政治要求......行政長官是特區對中央負責的第一人,是連接中央與香港的政治橋樑,連『愛國愛港』都不具備,怎麼設想他能夠獲得中央信任和任命?中央政府對特首候選人提出『愛國愛港』政治標準,難道不具有正當性,難道是過分的、多餘的嗎?」

在履行「愛國愛港」的問題上,他說,「愛國愛港」是建基於基本法有關香港政治體制的原則,符合基本法立法意圖的要求,而在法律的語境中,「愛國愛港」標準,不妨表述為候選人必須滿足「擁護香港回歸祖國,擁護並遵守基本法」的法律要求,「因為香港回歸是確定的歷史事實,基本法是公認的憲制性法律。『愛國愛港』是政治與法律的融合」。

誓詞表達承擔「愛國」義務

饒戈平續說,候選人只要承諾並踐行「擁護香港回歸祖國,擁護並遵守基本法」,具備「愛國愛港」立場,就意味茩埥鴾H通過法律確信方式,承認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承認中國的國家主權、承認中央政府對香港具有管治權力,就意味荅S首承擔有愛國家、維護國家權益的義務,承擔了實施「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義務,才能滿足參選候選人最起碼的政治要求,這與法律的內在要求及政治標準的內涵是琣X的、統一的。

他並特別提出,特首及高官於就任前出席宣誓儀式,誓詞中都包含「擁護香港回歸祖國,擁護並遵守基本法」,而宣誓儀式是法定程序,對特首及其他高官產生法律約束力,表明他們都承擔了愛國家、維護國家權益的義務:「既然特首能夠接受這種宣誓方式,表達愛國立場,為何不可在選舉過程中,提出愛國愛港的政治要求?」

饒戈平重申,「愛國愛港」並非今日才提出來的,而是包含於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中,「20多年前,基本法起草過程中就曾強調過的一項政治原則,當時(已故國家領導人)鄧小平曾多次對起草委員會闡明這一原則,並為(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所接受,被香港同胞廣泛認同的......怎麼到了今日突然成了外來之物、強加之物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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