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不少法庭訴訟往往需時數月,甚至數年處理,相反涉事人透過調解服務,少則數小時,長則數天即可達成和解協議,和氣收場。香港和解中心創會會長梁海明拆解當中玄機,在於訴訟的雙方律師往往站在客戶一方,作出對抗性申辯,爭取你死我活的結果。相反,調解講求協商性,透過當事人共同參與討論尋求出路,故較易在短時間內達成共識。
梁海明處理調解及仲裁個案的經驗豐富,曾處理多項涉及建築、房地產、出入口、電訊、版權、及股權爭議的調解及仲裁個案。他還出版了Hong Kong Mediation Handbook 2009,China Arbitration Handbook 2011,調解通鑒2012,以及主編首本雙語香港和解期刊,為本港調解工作作出大量貢獻。
與法庭外仲裁有不同
他指出,調解跟仲裁及訴訟的性質不同。仲裁是在法院以外進行的解決爭議的一種法律途徑,由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仲裁員作出裁決。訴訟是指,當事人可在法院開展法律程序,法官扮演裁判角色,在考慮各方證據及聆聽各方論據後作出決定。至於調解是協商性的,由調解員協助當事人達成協議,「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難免有糾紛,調解簡單來說,就是一種應對糾紛及危機處理的技巧。」
梁海明表示,不少個案一旦進入訴訟程序,訴訟費隨時比解決糾紛的賠償費用高昂。他曾處理一宗電子產品總代理與代理商的商業糾紛,成功把已用了9個月時間、涉及4,000萬的索償,透過雙方調解,最終數百萬和解,更進一步釐清了雙方日後的合作細節,達至雙贏。
他坦言:「在訴訟律師的功能就是要諗計贏對方,取得最多賠償,當然會把金額說到愈大愈好,法官亦只能透過原訟人的資料,及被告的答辯來判決。但事實上,涉事雙方將來仍然想合作做生意,因此調解反而可以讓他們共同尋求方法,解決關注議題,通常不只在賠償方面。」
解開心結 雙方不再鬥氣
梁海明又指,調解員只要掌握好調解技巧,在不同範疇的糾紛也可發揮作用。他笑指,自己曾處理鞋廠股權糾紛等不同古靈精怪的個案,「評估鞋廠利潤,當然不是我的專業,但只要用心及有技巧,自然可以協助當事人達成和解。」他亦見證過不少個案當事人,在糾紛解決後的釋懷及喜悅,「有時不少糾紛源於雙方當事人鬥氣,只要調解員從中令雙方解開心結,好多問題自然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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