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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劉國權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郭兆東)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昨日討論警方上月實施的辱警指引,保安局副局長李家超在會上表示,新指引不涉新罪行及不適用於公眾活動,市民辱罵警員亦不構成罪行,惟一旦干犯罪行,警方就可能採取執法。李家超指法例已列明合法與犯法的規定,市民沒有犯法就沒有犯法。對於有議員促請當局考慮訂立辱警罪,李家超重申警方有機制跟進及處理投訴。
保安事務委員會昨日討論警方上月實施的辱警指引,李家超表示,有關指引以現有法律框架為基礎,當中並不牽涉任何新罪行,亦不適用於警隊處理公眾活動。他指,因公眾活動性質獨特,兼涉及較複雜考慮元素,警員會根據有關程序處理,另在處理公眾活動時,會有警隊指揮官在場根據當時情況作出適當決定。
他又指,市民在現行法律下,對警員作出辱罵行為並不構成罪行,不過若當事人「已干犯」或「即將干犯罪行」,警員就可能需要採取執法行動,並在適當時候向當事人發出勸諭或警告,如當事人繼續其行為並可能構成罪行,警方可考慮採取拘捕行動。
當局未增警權 民記促訂辱警罪
議員陳健波表示,現時指引要求警員保持克制和忍耐,憂慮若警員長期受語言暴力會出現情緒問題,要求當局就語言暴力作相關考慮。李家超認為,辱罵他人不恰當,現行法例亦已有規限,但當局沒有增加警方權力。李家超又指,法例已列明合法與犯法的規定,市民沒有犯法就沒有犯法,亦不會就其行為而有改變,惟一旦涉及辱罵警員從而阻差辦公,屆時警員將可自行判斷對方是否犯法。
民建聯陳鑑林認為,若市民可任意辱罵警員並不理想,加上不少人聲言「佔中」擾亂社會,促請當局考慮訂立辱警罪;新民黨田北辰亦詢問當局是否會考慮參考外國經驗設立辱警罪。李家超回應表示未有考慮,但重申警方會有恆常檢討機制,當接獲投訴,督導人員會跟進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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