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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局計劃,非法佔用政府土地最高罰款100萬元,增阻嚇作用。圖為地政署禁止佔用官地告示。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吳沚芊)現時「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罰則」最高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有指罰則過輕、阻嚇力太低。過去數年,每年均接獲投訴過萬宗。發展局昨日建議參考其他法例罪行性質相近罰則,如《建築物條例》、《城市規劃條例》等,並引入遞增最高罰款制度及每日罰款制度,罰款可高達20萬元至100萬元,以收阻嚇作用。發展局計劃於本立法年度內,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法案。
政府有責任確保土地用途得到妥善管控。《土地(雜項條文)條例》訂明,規管佔用未批租土地、在未批租土地建造構築物,以及把未批租土地的泥土、草皮、石頭移走的相關條文。條例第二十八章中,「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罰則」自1972年生效以來從未調整,罰則仍為最高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發展局認為,對於現今社會而言,阻嚇力太低。
現罰則過輕 每年投訴過萬
罰則不合時宜,以致過去數年,每年均接獲投訴過萬宗。根據地政署數字,2011年有9,000宗已完成投訴;2012年及2013年均有約1.1萬宗。以去年為例,成功檢控24宗個案,罰款僅由500元至1萬元不等。
參考相近罪行 調整現今水平
發展局解釋指,每當接獲投訴後,會派職員實地視察,判斷是否觸犯條例。若有犯法,會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張貼通告,通知違例者在限定日期前停止佔用未批租土地。
審計署及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於2012年審視條例後,均認為罰款過於寬鬆,難收阻嚇作用,促請政府從速修訂法例,調高罰則。
發展局發言人表示,罰款增幅仍未敲定,但會以其他法例罪行性質相近的罰則,如《建築物條例》、《城市規劃條例》及《廢物處置條例》為參考指標,把罰則調整至合乎現今社會的水平。如引入遞增最高罰款制度,罰款可高達2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並考慮增設每日罰款制度,罰款介乎2萬元至10萬元,以收阻嚇作用。
不涉人手問題 毋須增資源
當局又強調,計劃旨在加重罰則,打擊非法佔用政府土地情況,當中並不涉及人手問題,毋須增加資源。
發言人透露,現正敲定修訂建議細節,並計劃在本立法年度內,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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