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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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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4 提委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程序 主流:提委會擁唯一法定提名權


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特首候選人,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以提委會提名特首候選人反映提委會作為「機構提名」的「集體意志」,是大部分團體和人士在政改諮詢中普遍提出的意見。

「公提」「黨提」違法絕不接受

政界、地區和法律團體更指出,提委會是基本法規定的唯一提名機構,為維護香港法治核心價值,絕不接受「公提」「黨提」等任何繞過提委會、削弱提委會提名權力的違法方案。

至於民主程序和候選人數量,主流意見認為,參選人須得到提委會過半數支持才能出閘,出閘人數亦應有限制,以2至4人為宜,這不但符合法律規定,體現「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程序,而且可確保候選人認受性高,更能提供足夠選擇之餘亦避免選舉程序過於複雜。

政改諮詢文件指出,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有關決定亦訂明,「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從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清晰可見,提名特首候選人的提名權只在提委會,而且是實質提名權。

民建聯、工聯會、鄉議局、港區省級政協委員聯誼會、「關注香港事務社團聯席」、新界社團聯會、香港客屬總會、香港各界婦女聯合協進會等各界政黨和社團的政改建議一致強調,特首候選人提名程序應根據基本法,提委會是負責提名特首候選人的唯一提名機構,參選人均須依基本法經提委會提名程序「入閘」和「出閘」,反對基本法內沒有提及的任何提名方式,包括「公提」及「黨提」。

香港大律師公會的政改意見書也明確指出,基本法規定提名委員會是唯一的提名機構,基本法所指的提委會不能「被迫、被強制」提名一些拿到足夠選民支持的人,要強制提委會必須提名某個候選人並不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條。

候選人應獲過半數提委支持

在提委會如何以民主程序提名特首候選人,大部分提交的政改意見強調獲提委會過半數支持才能出閘的原則。民建聯、工聯會、鄉議局的方案便提到,「民主程序」是少數服從多數,明確要求提委會過半數支持某參選人的出閘門檻,確保候選人能得到普遍階層信任。

港區省級政協委員聯誼會、香港僑界社團聯會、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等團體亦主張「過半數」要求。香港中華出入口商會的建議雖無提到「過半數」的要求,但該會榮譽會長黃定光解釋,由於「中出」建議由最多票的2名參選人出閘,這已意味這2人基本可獲過半數支持,過半數的要求不言而喻。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顏寶鈴、立法會工業界議員林大輝等個別政界人士以個人名義提交的政改方案,同樣提倡「過半數」提名原則。

根據主流意見,「若干名」特首候選人以2至4名為宜。政界方面,民建聯建議為2至4人、工聯會建議2至3人、新民黨建議3至4人、經民聯亦建議2至4人。經民聯提及主張2至4人的理由,是因為一來可體現提委會實質提名權,二來選民有足夠選擇,三來可避免選舉程序變得複雜,大幅增加選舉成本。

商界和地區社團方面,香港中華總商會建議2至3人,香港中華出入口商會建議2人、「關注香港事務社團聯席」建議2至3人,香港廣東社團聯會建議3人為宜、九龍社團聯會發起九龍區內9個大型團體聯署建議2至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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