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14年《戒嚴法》,戒嚴令實施後泰國軍方有權:
■採取行動阻止戰爭或暴亂發生,包括使用武器鎮壓動亂
■禁止任何形式的集會,或是循海陸空任何途徑進行的公共活動
■限制或禁止報紙和廣播媒體作任何報道
■對「任何地方」進行搜索、徵用、禁止、充公、佔據或摧毀,包括搜身、檢查車輛、住宅和建築物,以及審查印刷媒體
■隨時動員平民或企業協助軍隊,包括提供車輛、食物、工具和武器
■實施宵禁或劃設禁區
■拘留涉嫌違反戒嚴令的疑犯最多7天
■召開軍事法院審理戒嚴地區發生的罪案,即使在戒嚴令取消後,法院仍有權繼續審訊有關案件
■法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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